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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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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8] 立法會無權挑戰人大

李 丹

 明天,立法會將辯論何俊仁議員提出的「遺憾全國人大常委會否決2007年及2008年普選」之動議。對此,本人認為,這表面上看似立法會正常議事日程會議的辯論活動,實際上所產生的社會負面影響卻是不能忽視。

違背回歸後香港 憲制地位的要求

 中國是屬單一制的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則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的權力。香港《基本法》第二條寫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和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可見,香港立法會的憲制地位是屬地方特別行政區域的立法機構,是全國人大授權下的地方一級立法機構,它與全國人大是處於從屬之關係。

 現時屬全國人大的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理所當然地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的權力。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2007年不普選行政長官、2008年不普選立法會全體議員決定」,正是履行了自己的職責,是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作出的「決定」。故其「決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屬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作出的決定,它與其他法律規定一樣,具有法律的嚴肅性和不可侵犯性。因此無論從任何角度看,作為地方行政區的立法機構——香港的立法會,完全無權抨擊國家最高權力機構所作的「決定」,以及對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已制訂決定了的法律提出異議。唯一正確的做法是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保持一致,尊重和服從代表「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執行和維護國家最高權力機構所作的法律規定,這才是地方級立法機構職權範圍的應有表現,亦是回歸後香港的憲制地位之要求。

違反立法會議員身份要求

 作為香港立法會的議員,若對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決定」有不同看法和意見時,完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映。這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來表達,比如以學術交流和探討方式,提出個人之不同見解與看法,或者可以個人或政黨的名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寫信、寫意見書,提出建議等等,甚至可以通過報紙、雜誌公開發表文章,讓中央知道所作法律規定是否有超前性或滯後性,但是,卻不可以通過在立法會提出動議的形式來向「全國人大」表示「遺憾」。

 我認為,作為立法機構的成員——立法會議員應是守法遵法的模範,是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的貫徹者,而且應在執法過程中起著表率之作用。立法會議員沒有理由以自己的職權,去影響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已制定了的法律之執行;更沒有理由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在立法會議事廳這一神聖嚴肅的公開場合,對自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常務機構所作的「決定」提出遺憾之動議。這樣做,顯然是毫無道理,及缺乏法律依據的。實質上已在挑戰和對抗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權威。這樣做,有違背於自己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誓言,與自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行政區立法機構之成員的身份不符。這樣做,亦衝擊了香港社會的法治精神,破壞了香港這一聞名於世界的法治社會之美譽,起著誤導市民,對社會的安定具負面作用。

 眾所周知,法律的宗旨,在於維護社會的安定和社會的秩序;香港社會法治精神的精髓,在於重法守法與護法。確立和維護最高立法機構的權威與權力,是體現香港法治精神之所在,亦是保障社會穩定之前提。所以,任何有損於最高立法機構權威的做法,均是直接或間接地破壞和干擾已建立起來的香港社會安定的秩序與環境,是對香港法治精神的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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