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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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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9] 文匯論壇.不能容忍違憲動議挑戰人大

李國強 香港各界文化促進會理事長

 香港立法會的權力由全國人大授予,立法會絕非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能無法無天,提出挑戰人大的動議。儘管這些動議沒有法律效力,但立法會與憲法規定的國家體制對抗,是絕對不能容忍的。

 立法會今日就民主黨議員何俊仁提出的「遺憾全國人大常委會否決2007年及2008年普選」動議展開辯論。何俊仁的動議,是在李柱銘提出譴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修訂動議被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否決後,民主黨調整策略,以所謂「溫和」措詞再提出這一「遺憾」動議,但這一動議卻未被否決而列入了議程。

列入議程性質嚴重

 李柱銘提出修訂動議後,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於4月29日去信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指出民主黨議員李柱銘提出強烈譴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修訂動議,不合乎規程和超出原來議案範圍。4月30日,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不批准李柱銘提出譴責人大否決普選的修訂動議。民主黨於是調整策略,由何俊仁提出動議繼續挑戰人大。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負責人於5月7日發表談話,對有立法會議員要在立法會提出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政制問題決定的動議,表示高度關注,並指出這種動議違反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只要列入立法會議程,無論該動議是否通過,都不能改變與憲法規定的國家體制對抗的實質。但在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已經嚴肅指出事件嚴重性的情況下,何俊仁的動議仍然列入了立法會議程,無論今日的辯論是否通過這一動議,這一事件都絕對不能容忍。

三個方面必須澄清

 目前,有些立法會議員受李柱銘所說的「不讓動議上會,就等於剝奪議員權利」的誤導,因此對事件的嚴重性缺乏警惕。對此,必須澄清三點:第一,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單一制國家對地方政府是「授權」而非「分權」。基本法第二條明確規定,香港立法會的權力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通俗地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香港立法會,是上下級的關係。第二,基本法第75條第二款規定,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現在的議事規則,雖然規定議員有提出個人動議的權利,但不得提出類似辯論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動議。儘管這些動議沒有法律效力,但也不能違反基本法。第三,立法會議員的言論自由與立法會的動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上的發言是完全自由的,也受到不被追究的法律保護。但把立法會議員的言論,演變成一個立法會的動議,性質就完全不同了。議員提動議是「公務行為」,不是發表個人言論。個人言論可以自由,公務行為卻不能違法,個中的界線應該分清,不容混淆。作為「公務行為」,立法會沒有權力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出任何動議辯論。

豈能以立法會名義挑戰人大

 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列入立法會議程、並在今日辯論的何俊仁的動議全文:「鑒於香港廣大市民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斷然否決香港2007年普選行政長官和2008年普選立法會全體議員,並決定維持立法會內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員的現有比例,與議員提出的法案和議案分組點票的程序,本會認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完全漠視了香港市民對民主的普遍訴求,本會對此表示遺憾和不滿,並呼籲香港市民繼續全力爭取民主,永不放棄。」可見,這一動議雖由何俊仁提出,但卻是以立法會(即動議中的「本會」)的名義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樣的動議竟然列入立法會議程,顯然和立法會的憲制地位不符,超越了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限。

自相矛盾 違反誓言

 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6日對基本法的有關解釋,已成為基本法的組成部分,人大常委會4月26日的決定,又是根據4月6日釋法作出的。立法會議員在誓言中擁護基本法,但立法會卻提出「本會認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完全漠視了香港市民對民主的普遍訴求,本會對此表示遺憾和不滿」的動議,不僅自相矛盾,而且是違反誓言的行為。

 立法會今日辯論的這項動議,同立法會早前提出對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員「不信任動議」一樣,都是違反基本法的。

「民主派」議員故伎重施

 蕭蔚雲教授1月16日來港參加座談會時指出,行政與立法的關係,基本法明擺著是行政主導,但立法會卻對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提出什麼「不信任動議」,要趕人下台;基本法規定主要官員是由特首提名、中央任命,立法會根本沒這個權力,這樣做還成什麼行政主導?是違反基本法的。蕭蔚雲教授的闡述是高度專業性的,絕不是什麼「一家之言」,當時有人刻意貶低蕭蔚雲說話的份量,是想限制和減低其言論的權威性和影響,繼續維持立法會這種違反基本法的運作。中聯辦指出立法會提出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動議違反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後,「民主派」議員亦故伎重施,聲稱中聯辦的表態只是「言論自由」而已,甚至攻擊「中聯辦算老幾」。某些學者亦聲稱「有關動議是立法會內部事務」,「立法會《議事規則》並沒有列明立法會不能提出挑戰人大的動議」。但是,立法會《議事規則》不能違反基本法,基本法並沒有賦予立法會議員不受任何約束地提出任何動議的權力。立法會議員就職時都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其言行不應違反這個誓言,其所提出的動議也不能牴觸基本法。

立法會不能無法無天

 何俊仁提出的動議,涉及立法會與憲法規定的國家體制對抗的實質,因此絕非所謂「立法會內部事務」。立法會絕非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能無法無天,提出挑戰人大的動議。國務院港澳研究所所長朱育誠日前在本港一個研討會上指出,香港有人挑戰中央權威,極力排斥中央在政制發展問題上的主導地位,表面上宣稱為民主和香港的前途,實際目的是企圖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多位「民主派」議員猛烈攻擊朱育誠的言論是有意「抹黑民主派」,並指香港無人企圖搞獨立,不應將普選與「港獨」劃上等號。其實,何俊仁提出的動議,證實朱育誠是所言非虛、言之有據。

 為維護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絕不允許立法會的違憲動議挑戰人大。儘管這些動議沒有法律效力,但立法會與憲法規定的國家體制對抗,是絕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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