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20] 文匯論壇.尊重憲制秩序 勿迫人大出手
劉漢銓 港進聯主席 立法會議員
任何質疑和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動議,只要列入立法會議程,無論該動議是否通過,都與立法會的憲制地位不符,都超越了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職權。
香港特區是我國單一制國家內,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立法會享有的職權是由全國人大通過制訂基本法而授予的。香港特區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是在中央的授權之下實行高度自治。這些都清晰地寫在憲法和基本法中。基本法第73條規定了立法會的職權,並規定立法會議事規則不能與基本法相牴觸。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根據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的規定,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就香港07/08年選舉問題作出決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性文件,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不容質疑和挑戰。
挑戰人大決定違議員誓言
港進聯之所以要指出何俊仁議員的動議違憲和違反基本法,是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與其對基本法的解釋一樣,都是香港特區最高的憲制性法律,其法律效力與基本法是相同的。人大釋法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人大決定又是根據釋法作出的。根據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立法會議員有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的義務,所以,質疑和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有違立法會議員的誓言。港進聯要強調的是,立法會議員對人大常委會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在立法會之外的任何場合發表意見,這是言論自由。但是,要在憲制架構內,在立法會議事堂質疑和挑戰人大常委會決定,絕對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而是違憲和違反基本法的行為。
勿挑戰中央容忍的底線
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的判決指出:「我等在判詞中,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權力,我等亦接受這種權力是不能質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和程序「行使任何權力」,當然包括了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26日的決定。對此,終審法院「接受這種權力是不能質疑」,立法會也同樣應該「接受這種權力是不能質疑」。
提出質疑和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動議並列入立法會議程,不僅違反立法會的憲制地位,而且對立法會未必有利。立法會議員不應挑戰中央容忍的底線,不應逼迫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得不為立法會的職權釋法。在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上,是因為出現了有人曲解基本法的情況,為了維護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才被迫進行釋法和決定。港進聯希望類似迫人大出手的情況,不應該一再出現。
人大重視社會各界民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26日的決定,是在廣泛徵求香港社會各界意見基礎上,充分考慮到香港社會實際情況,嚴肅、慎重作出的。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絕非漠視民意,相反是十分重視香港社會各界的民意。
人大釋法和決定後,香港政制發展的原則和程式等問題都已明確。
立法會應尊重憲制秩序,面對政治現實,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法律框架內,在三號報告書的基礎上,求同存異,互相包容,盡力收窄分歧,謀求共識,共同推動政制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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