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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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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5] 務實理性討論可行方案

劉漢銓 港進聯主席

 編者按:立法會主要黨派負責人來稿,就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的第三號報告表達意見。本報將有關文章集中發表,以促進理性對話,尋求社會共識。部分文章略有刪節。

 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發表的第三號報告,羅列了07/08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可考慮予以修改的九個方面,顯示選舉的空間和代表性皆有增加,體現了根據社會實際情況循序漸進發展民主政制的原則,標誌著政制發展已進入了討論具體方案的新階段。本人在早前的文章中已指出,本港社會若再糾纏於07/08年是否全面普選,不僅於事無補,而且虛耗社會精力。理性務實地深入討論報告提出的政改空間,聚焦於07/08年選舉的的具體方案,才有利政制發展。

提供開放和包容平台

 報告書有關07/08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的九方面修改,絕非數字遊戲,而是提供了一個開放和包容的平台,在這個平台上,如何探討出社會普遍接受的可行修改方案,我認為有三個方面值得重視:第一是需要各方面、各黨派擱置爭拗、克服分歧、消除成見;第二是需要發揮各方面的智慧,積極討論,集思廣益;第三是需要通過求大同、存小異,在政治妥協的基礎上互相包容,凝聚共識,才能最終找出符合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均衡參與三原則的具體方案。

 根據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第三號報告羅列了07/08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九個方面可考慮修改,作為社會在構思及提出有關意見及具體方案時的參考資料。在這個開放和包容的平台上,討論的空間是廣闊的。但如果超逾這個平台,把民主擴大的空間變為變相普選,就違反了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就會再次把討論具體方案的新階段,退回過去無休止的爭拗狀態,這不僅對發展民主政制有害無益,而且會錯過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的機遇,這顯然違反廣大市民福祉。

考驗各方智慧和胸襟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與其對基本法的解釋一樣,都是香港特區最高的憲制性法律,其法律效力與基本法是相同的。人大釋法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人大決定又是根據釋法作出的。最近有議員在立法會提出「遺憾及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動議,是違憲和違反基本法的做法。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的判決指出:「我等在判詞中,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權力,我等亦接受這種權力是不能質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和程序「行使任何權力」,當然包括了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26日的決定。對此,終審法院「接受這種權力是不能質疑」,立法會和社會各界也同樣應該「接受這種權力是不能質疑」。

 三號報告牽涉的一些數字絕非數字遊戲,而是牽涉到民主政制空間的擴大,均衡參與的加強,選民基礎的擴闊,選舉代表性的增加。如何把這些方面融合入具體的修改方案,既考驗各方面的智慧,也考驗各方面是否具有互相包容的胸襟。

 例如,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擴大多少比較合適?如何盡量擴大選舉委員會的選民範圍及數目,但又避免其蛻變為變相普選?現時選舉委員會的四個界別人數是均等的,擴大人數後,是否四個界別平均分配人數,還是應該考慮多增加專業人士和中小企業的代表?我認為專業人士和中小企業的代表對香港繁榮穩定貢獻良多,但在建制中的代表性遠遠不夠,所以選舉委員會的擴大應增加專業人士和中小企業的參與。

討論空間廣闊

 依據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需要獲得八百人選舉委員會裡不少於一百名委員的聯合提名。選舉委員會進一步擴大,是否需要提高或降低聯合提名的門檻?提高提名門檻,可保證行政長官候選人質素。但降低聯合提名門檻,則有利鼓勵更多行政長官候選人出來角逐,令選舉委員會委員有更多選擇。提高或降低聯合提名門檻各有利弊,值得慎重考量。

 在增加立法會議席數目方面,分區直選和功能組別的議席必須相等。但是否增加議席?增加多少議席數目比較合適?直選部分的選區劃分是進一步劃小,還是選區適當擴大,讓更多候選人在大選區競爭?在功能組別方面,應該增加哪些組別?如何通過增加功能組別議席體現均衡參與?

 可見,人大決定不僅為香港的政制發展定下了清晰方向,而且為香港今後的民主政制發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間。三號報告提供的平台,就是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的。在這個平台上,真誠的對話應代替偏激的攻訐,務實的理性應代替情緒化的抗爭。只要我們大家為香港好,以香港的長遠利益和市民福祉為依歸,以普選作為我們民主進程的最終目標,就可以善用放在我們面前推動政制發展的好時機,集思廣益,尋找出一個符合社會各方利益和願望的最佳具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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