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28] 校本條例料下月初完成審議
【本報訊】(記者 盧燕娥)立法會專責委員會預期6月3日的會議可完成審議《校本條例》的程序,但是否通過的關鍵在於當局是否接受早前議員提出的修訂,例如罰則等。
《2002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條例,目前的關鍵有二:1、實踐期的問題,5年後是否強制所有津校執行校本;2、常任秘書長的權力是否可重新修訂。而臨近立法時限,教統局日前印製了110萬份單張,天主教區亦早已印刷小冊子,各自爭取社會支持其立場。
草案委員會主席何秀蘭雖然稱:「立法會議員自有選擇。」但批評,教統局的單張並無提到條例的核心問題,如法團校董會成員的權與責等,只簡述家長意見,有誤導成分。
校長權責仍有爭議
教統局副秘書長鄭文耀則回應:「事實勝於雄辯」,如法例通過,社會自可驗證《校本條例》是與非,如不獲通過,他笑言:「香港是法治社會,當然依法去做!」
眾議員除繼續討論「行政失誤免於刑事責任」、法團校董會及校長的權責問題外,委員張文光則特別提到,根據現行法例規定,常任秘書長基於特定原則,可開除學生,如行為欠佳及影響其他學生學習等。反而校本草案中,校長開除學生時卻無特別規管。他表示:「校長權力無可能大過常任秘書長!」。他擔心,校長會藉此權力開除成績欠佳學生。教統局表示會作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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