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29] 校本例修改行政失誤罰則
【本報訊】(記者 盧燕娥)教育統籌局修訂校本管理條文中法團校董會的罰則,將行政歸行政、刑事歸刑事。立法會專責小組委員會對修訂感滿意,但對於應否以選擇期代替過渡期,議員仍然意見分歧。
立法會《2002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早前發現舊有的《教育條例》與《校本條例》結合後,存在不少刑事陷阱,例如校監不在限期內向教統局提交校務變動資料,校董隨時被判監兩年及罰款等,結果惹來議員猛烈批評。
教統局聽取議員意見後,作出相關修訂,刪去有關行政失誤的罰則條文;而介乎刑事與行政間的問題,則新增內容,例如「如法團校董會學校在該校的任何校董的同意或縱容下」才可入罪,而且要由控方舉證。
張文光認為,當局更改罪行及刑罰條款,澄清了議員疑慮的安排恰當。而草案委員會主席何秀蘭亦笑言:「今天最大收穫是當局廢除了87(3)(d)條文(即校方需於1個月內,將多項的校務變動通知常任秘書長)!」
對選擇期仍意見分歧
由於議員對教統局修訂感到滿意,教統局副秘書長鄭文耀回應法例能否如期通過時稱:「信心問題,我只能說4個字:審慎樂觀。」
另外,張文光昨日提出以決議案形式進行修訂,希望在不影響法案其他條文的大前提下,一旦發現《校本條例》存有重大問題,當局及立法會有權延長全面推行的日期。鄭文耀回應時說,成立法團校董會是一件複雜的事,不想予人可拖慢來做的感覺,因此不傾向設立選擇期,以致部分學校不跟從。
張宇人亦質疑,如不硬性規定成立法團校董會,「可做可不做」,將難以吸引學校參與校本管理。他稱,「無法例(校方)就會坐在這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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