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30] 贓款外逃四種形式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周忠海主任曾歸納了贓款外逃的四種形式。其一,企業負責人與外商談妥,共同在境外成立一家公司,以境外公司的名義收購股份,企業負責人把企業價值做低,使境外公司可以以低價購入企業股份,企業負責人從境外公司中分取紅利;其二,國企負責人在境外成立企業的分支機構,通過正常的投資途徑把資金轉移到境外,然後在境外把公司的錢「化公為私」;其三,企業負責人在企業的正常國際貿易中,高價進口、低價出口,把差額留在境外的個人賬戶上;其四,隨身把贓款帶走。 資料來源:《青年時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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