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19] 教育產業化並非牟利化
——內地與香港的觀念及實踐
楊健明 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院長
發展教育產業在近年同時成為香港和內地頗具爭議性的議題。多年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曾經提倡過「教育產業化」的概念,並定義為「教育活動市場化」、「教育機構企業化」和「學生受教育投資化」,這些都是有遠見的觀點。但由於政府在傳統中、小學教育及大學、大專教育中均投放不少資源,故此「義務」教育的觀念在不少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這些人均認為教育是政府的責任,不應該採用市場和投資的觀點,因為這樣會有違公平原則。此等討論,在香港和內地的情況也相同。
發展教育產業的爭議
80年代以來,內地也開始讓學校收費,中央政府也加大教育投入,同時不斷修改法例(包括《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志在鼓勵高等和中小學教育加入非政府和民營(或自負盈虧)的成份。亂收費和違規收費的現象也因此出現並日趨嚴重,這情況正加深教育界人士對教育產業化的反對。
香港特區政府近年面對知識經濟和產業轉型,開始鼓勵更廣泛社會參與,讓民間辦學團體,籌辦中小學、以至高等教育課程,以自負盈虧方式收取較高水準學費,政府則在素質監管方面採取嚴格程式,確保辦學團體提供物有所值的教育服務。
但是受政府資助傳統教育的習慣所影響,許多人士卻對發展教育產業等同於教育產業化誤解為牟利化。
今年1月6日,國家教育部部長周濟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2004年首場記者招待會上明確澄清指出:中國政府從來沒把「教育產業化」作為政策,並一定要堅持教育是社會公益事業的屬性。他說「如果政府提倡教育產業化就會導致追求教育利潤最大化,會對教育社會功能產生負面影響。」周部長說:「我們也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我們還需要進一步推進大力發展民辦教育,推進教育成本分擔,但是這跟教育產業化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我十分同意周濟部長的意見,也不同意教育成為牟利的生意工具。為此,我認為社會人士有需要釐清對教育產業和教育產業化的概念,並明白教育產業與傳統資助教育應該是相輔相成,雙得益彰的理念。
準確認識「教育產業」概念
社會人士有必要釐清發展教育產業並非等同產業化或牟利化的概念。第一,我認為諾守義務教育與拓展教育產業並舉是發展教育產業的前提,政府不應藉鼓勵教育產業的概念而減少其對資助教育的責任。第二,教育機構可以採「用者自負」的原則(義務教育除外),也就是說讓學生作出自身投資以獲得日後的回報。當然「學生」的概念也可伸延至指機構和產業單位,機構管理層也可以覺得培訓其單位人才是等同一種投資的觀念。在此情況下,學校應收足成本,政府也必須容許學校這樣做。第三,教育機構應借鑒「企業化」管理的正面經驗,挖掘和整合潛在資源,提高運作效率,為社會提供最有效益的教育服務。
因此,我認為發展教育產業並不等於要教育產業化,更不應與教育「牟利化」的觀念相提並論,而是以開放教育市場和制度的觀念,鼓勵傳統資助教育發展新模式,並與其他多元體系的發展作有效互動,即把民辦大學、專科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社區學院和其他專業技術培訓學校課程,以不同流程組合結合起來,使每個人都可以有秩序和有不同機會得到學習和更新自己的機會。這便是發展教育產業的真正意義。
發展教育產業的影響
要做到這點,教育必須在某程度被歸類於某經濟服務的範疇,政府必須正視有「市場」的需要,或以「市場」需求所主導。問題是政府和傳統教育界人士能否在思維上突破舊觀念和藩籬。對內地來說,發展教育產業的最大優點應該是能夠引進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高質素的教育機構和高等學府進軍內地市場,為國家培育各種急需的短缺人才而作出貢獻;對香港來說,發展教育產業的概念一旦被認同,也可使教育服務成為經濟服務的重要部分,應該視其為香港經濟注入新活力的一環。
發展教育產業對政府和學校均會產生一定影響。第一,政府將減少干預,不再限制大學(或受資助的大學)對不受資助的課程和項目作出收費標準的上限。政府應讓大學以自己資源靈活地按市場情況建立自給自足的部門和學院。第二,政府應鼓勵教育機構採取擴大規模的做法,因為大規模運作才能有效地降低成本,才可以產生「企業化」管理的規模效益。第三,內地和香港政府應適當地鼓勵高質素的海外大學在香港和內地以合作方式或單獨設立分校,並以自負盈虧方式運作。香港的大學也應該制訂輸出教育到內地的政策方針,使香港的大學能成為服務於全中國(甚至全球華人)的國際化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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