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2] 香港法律教育改革的出路
顧敏康 城大法律學院
香港中文大學(中大)提出申辦香港第三個法律學院,並且已經得到香港教育資助委員會的同意。但是,在中大提出該申請的前後,有些人士不惜詆毀香港城市大學(城大)法律學院的學生素質,借以強化中大設立法律學院的必要性。對此,城大法律學院師生表現出義憤填膺是理所當然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用抹黑的方法來貶低城大法律學院和抬高可能設立的中大法律學院,既違反了香港一貫提倡的公平競爭原則,又牽涉到法律上的誹謗問題。筆者在對這種行徑反感的同時,又覺得有必要重新思考香港法律教育改革的路向。
營造出良性競爭局面
香港有八所公營大學,卻一共只有兩個法律學院:一個在香港大學(港大);另外一個在城大。回想數年前香港檢討法律教育改革時,有些既得利益者曾提出香港只需要一個法律學院就夠了的言論。言下之意十分顯然:香港只需要由老牌的港大經營法律學院就可以培養出足夠的未來律師;而年輕的城大設立法律學院是多餘的,只會給過剩的律師市場製造麻煩。這種觀點的狹隘性和錯誤是顯而易見的:香港出現一個法律學院的局面必然會產生壟斷局面,有違公平競爭之原則。所以這種觀點很快就沒有了市場。當時,筆者就曾經提出:香港不是法律學院太多,而是太少;如果香港八所大學都被允許設立法律學院,就可以進一步營造出良性競爭的局面,從而為香港培養出更加優秀的未來律師或法律人才。
也許有人會恥笑這個想法:如果每所大學都設立法律學院,會不會製造過多的律師?
其實,要回答這個問題是十分容易的。大學以設立法律學院為必要之人文學科機構,全世界比比皆是;可以說,沒有法律學院的大學是不完整的大學。香港應當允許在每所大學設立法律學院,並且應當撤銷法律學生的配額制度,允許法律學院公平競爭潛在學生。這樣做就可以避免香港政府因為港大是老牌而給予優惠的學生配額;也可以避免新設立的中大法律學院無法得到應有的學生配額。
改革香港律師考試制度
每所大學都設立法律學院,不會製造過多律師,因為如果改革既有的律師資格考試制度,就一定可以避免這種局面的出現。香港現有的律師資格考試是由兩個法律學院各自掌握控制的。一般說,學生在獲得LLB或等同學位後,需要再進行一年的PCLL培訓;考試合格的學生可以選擇見習一年做訴訟律師(大律師),或見習兩年做事務律師。由於港大為老牌,名氣大過城大,其畢業的法律學生自然在見習和就業機會方面獲得不少優勢。但是,如果香港將既有的律師資格考試改革為統一的律師考試,則每個法律學院的畢業生都必須面臨統一的律師資格考試,法律學院教學質量和學生的孰優孰劣就立見分曉:因為畢竟名牌學校不可能包學生通過統一的律師考試。
所以香港不在於法律學院過多,而是缺少這種統一律師資格考試的公平競爭機制。有了這種公平競爭機制,就能夠培養出更加出色的未來律師和法律人才,參與既有律師市場的公平競爭。不能通過考試的學生,可以選擇再考;不想參加考試的學生,可以選擇其他職業。如此一來,考試成功率低的法律學院就無法吸引優秀的學生,其自然會知難而退,或洗心革面,加強法律教育質量。而如果每所大學都設立法律學院是否會製造出過多律師的問題,則完全可以通過調節律師考試的難度加以解決;在市場需要比較少的律師時可以適當提高試題的難度。在此,日本就是一例。更況且讀法學院做律師並非唯一的目的。
以普通法為主、兼熟悉中國法律
改革香港律師考試制度,既為法律學院和律師市場的公平競爭營造良好氣氛,也為法律學生之間進行公平競爭提供了活力:因為只有成績領先且通過考試的學生才最具有競爭力,所以,學生自然會注意平時的刻苦學習以保持在學生中領先地位;也最大程度避免了可能的抄襲等作弊行為。
如果這個前提成立,談論香港法律教育的具體內容才顯得更有意義。香港回歸近七年,根據《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香港保留原有的普通法制度作為「一國兩制」的標誌之一。雖然普通法為香港主流教育內容,但是也必須考慮對《基本法》本身和其他中國法律在法律學院的教育比重。香港近期出現的有關《基本法》條文的爭議,一再表明了有些人對中國法律缺乏足夠的理解和尊重,對香港回歸後出現的兩地法律制度的磨合認識不足。由此,為香港培養以普通法為主、兼熟悉中國法律的法律學生是不容質疑和刻不容緩的。尤其是通過CEPA的簽訂,中國的律師市場已經向香港的律師和法律學生頻頻招手,如果香港的法律教育不考慮中國法律的教育比重,將來的學生就會錯失良機。令人遺憾的是,香港政府在進行有關法律教育改革是,偏重聘請來自普通法國家的專家發表意見,卻忽略了聘請內地法律專家並聽取他們的意見,或是聘請本港同時具備普通法與中國法背景的法律學者具體參與制定改革方案,這顯然是有失偏頗的。但是,亡羊補牢,為時未晚,香港政府應當重新慎重考慮香港的法律教育改革的出路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