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4] 盡快處理失職的盧維思
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昨日就「巨星匯」發表報告,嚴厲譴責負責整個活動的投資推廣署署長盧維思失職,並罕有地建議特區政府對他作出紀律處分。從多個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所作的結論來看,對在巨星匯事件中負有直接責任的盧維思,已不是應否處理的問題,而是必須盡快處理。有關方面應該即時展開處理盧維思的程序,對其進行紀律聆訊。同時,政府應全面堵塞體制漏洞,並加強公務員的問責觀念,防止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
自去年10月巨星匯亂局出現後,社會輿論要求追究盧維思責任的聲音不絕於耳。今年4、5月審計署及獨立調查小組的報告出來之後,要求處理盧維思的呼聲更加強烈。現在,立法會的報告公開要求當局對盧維思進行紀律處分。在社會對問責要求越來越高的情況下,政府如果對涉及失職的高官不及時處理,久拖不決,只會招致市民的不滿,損害政府的信譽,影響政府的形象。我們認為,政府應立即展開對盧維思的紀律聆訊,在程序上與廉署對事件的調查分開處理。
從審計署、獨立調查小組到立法會的報告都可以看到,巨星匯事件不只是政策上的失誤,而且涉及負責官員個人行為失當。盧維思不僅不徵詢律政司意見,自行與美商會簽訂法律文件,即使律政司提出法律意見,他也拒絕接受;作為具體負責官員,沒有履行應有的監管責任,在巨星匯舉行之前3個月內,竟有60天不在香港,等等。巨星匯造成巨額的公帑損失,政府乃至整個香港的對外形象受到傷害,盧維思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個人責任。僅是三份報告列舉的事實,就有足夠的理由啟動對盧維思的紀律聆訊。
公務員事務局負責人就不能即時對盧維思展開紀律聆訊作解釋時說,要等廉署對巨星匯的調查達成結論後,才會就是否需向個別官員採取任何行動作出提議。這種說法並非合乎情理。紀律聆訊與廉署調查所處理的問題有所不同。紀律聆訊是要確認官員行政適當的個人責任;廉署調查則涉及是否有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屬於刑事成份。兩套程序完全可以分開進行。
當然,巨星匯事件絕非盧維思一人之過,不能認為處理了盧維思就萬事大吉。事實上,政府有關方面的決策失誤及沒有對盧維思進行必要的監督等,都是顯而易見的缺失。有關方面應該吸取教訓,全面檢討並改進機制方面存在的問題,特別要對類似巨星匯的贊助活動進行檢查,如有浪費漏洞,應即作出補救。
巨星匯事件也反映有些官員不思進取,等因奉此;即使造成公帑損失,也是「照章辦事」,心安理得。所有政府部門,都應該從巨星匯事件中吸取教訓,珍惜公帑,加強責任感。惟有如此,才能杜絕浪費事件。(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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