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9] 合理平衡租客與業主利益
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本周三恢復二讀。當局不接受立法會內有關撤銷租管的低租值單位3年通知期的修訂建議,若所有修訂被否決,恐怕今後會掀起租務糾紛潮。
根據政府提出的修改建議,如業主想終止法律生效前的租約,必須要有不少於12個月通知期。而立法會內有關修訂,則建議所有租金低於3000元的租約,如業主希望收回樓宇,就要給予3年通知期。我們認為,政府的修改建議,在租客與小業主之間取得了較合理的利益平衡,而立法會內有關修訂,等於將租約延長3年,對小業主不公平。
《業主與住客條例》在1947年通過,限制私人樓宇租金,除非業主收回單位自住,否則不准因應本身經濟狀況轉變,收回物業出售。該條例雖然在樓價和租金急速飆升的時期,對低收入租客有一定保護作用。但在更多時期,該條例弊端重重。由於租戶享受低於市值的租金,不會輕易遷出,令租務市場的活力大減。而小業主知道蝕底,亦沒有興趣改善樓宇質素,導致舊樓的居住環境日趨惡劣。個別無良「租霸」不但拖欠租金,甚至破壞物業,令一些小業主損失慘重。因此,當局提出修訂草案,在業主終止租約前有不少於一年通知期,已合理地平衡了業主與租客的利益。
立法會內有關修訂建議,雖然保障了低收入租戶的權益,卻犧牲了小業主的權益,是劫貧濟貧的做法。一些在職人士將積蓄用作買樓收租,退休後的生活開支全靠租金收入,這些小業主仍然屬於低收入階層。我們認為,保障低收入租戶權益的責任,不應轉移到小業主身上。政府應承擔起保障低收入租戶權益的責任。如果有關租戶收入水平合乎公屋輪候冊要求,在業主終止租約的一年通知期後,政府可考慮為這些低收入租戶提供中轉房。如果有關租戶收入水平超過公屋輪候冊要求,他們更應在12個月通知期後遷出另覓出租私樓。
立法會有關政黨應從大局出發,支持通過政府的修訂條例草案。(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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