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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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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10] 票站違規拍攝罰則提高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立法會昨通過《2004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決議案,確保9月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和選票的保密,並提高違反規例的刑罰。

 當局建議,市民在沒有明示准許的情況下在投票站內拍影片、拍攝、錄音或錄影的監禁刑期由3個月提高至6個月,在投票站內使用電話或其他器材作為電子通訊的刑罰則維持罰款5千元或監禁3個月不變。當局又建議,選民在500人以下的小投票站的選票,將運到大投票站進行混合點票,目前約有17個500人以下的小投票站。

刑期由3個月增至半年

 黃宏發議員就決議案提出修訂,建議將小投票站的定義訂為7,000人以下;但是民建聯、自由黨和民主黨均不予支持,最終修訂被否決。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回應,目前7,000人以下的投票站約有335個,因此黃宏發的修訂會「兩頭不到岸」,一方面影響分站點票的效率,另一方面會導致操作困難,在運送選票過程中存在保安風險。

採行政措施監察防範

 林瑞麟強調,當局會繼續宣傳提高公眾對保障選票保密的各項安排及法則的認識,確保公眾更加了解對付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的各項措施,包括《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有關條文。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如果提供、索取或接受利益以誘使另一人投票予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該人投票予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民建聯副主席葉國謙促請當局採取足夠措施,提醒市民不要在票站內使用流動電話,以免市民在無意下觸犯規例。

 民主黨張文光議員表示,有關措施可以釋除公眾早前擔心洩露投票意向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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