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14] 「官員問責」制四個「有利於」
●有利於增強官員責任心
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是「官員問責」制的一個基本原則。「官員問責」制凸顯了一種理念,不是只有貪污受賄的幹部才會受處罰,如果官員沒有懂得權力的真正含義,沒有為民所用、所謀、所繫,那就會因失職而受到追究。
●有利於促進幹部作風轉變
此項制度使幹部產生這樣一個心理預期,要避免給民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故的發生,就要從文山會海中解脫出來,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努力提高為公眾服務的態度和質量,「補牢」於「亡羊」之前。
●有利於打破幹部「能上不能下」陋習
實現「官員問責」制,通過對官員失職失誤行為作出硬性的制度約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讓不能、不肯或未能承擔應有責任的官員不再持有相應的權力,這是一種更直接、更有效的官員淘汰機制,這無疑從制度安排上進一步拓寬了官員「下」的渠道。
●有利於整肅吏治
現在有些官員喜歡搞「小圈子」,以為用自己人才順手,至於這些官員能不能履行職責,則另當別論。「官員問責」制實現了用幹部、管幹部的部門從「權力主體」向「責任主體」轉變,誰用的官員誰管理,官員工作失誤、失職,用官員和管官員的部門負有連帶責任。這就促使幹部主管部門使用幹部必須堅持德才標準,選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幹事、幹成事」的官員,而且還要加強對官員幹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們掌權為民。如果啟用那些靠不住、沒本事,不願幹事、不能幹事的官員,不能履行工作職責,一旦出現失誤,造成損失,到頭來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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