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26] 男生暴斃 公安局賠19萬
【本報駐武漢記者張小焱25日電】湖北省荊門市一名17歲的高中生涉嫌故意殺人(未遂),被警方羈押於該市第一看守所期間死亡,因死因不明,法院裁定公安機關疏於管理,賠償19萬餘元。
職員曾用「來蘇爾」消毒
據介紹,2000年7月31日,17歲的高一學生孔某因涉嫌故意殺人(未遂),被荊門警方刑事拘留,羈押於該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1月12日,看守所工作人員使用「來蘇爾」進行每月一次的監管場所消毒,消毒工作從上午8時開始,9時結束。9時30分左右,在押的孔某突然出現嘔吐症狀,獄醫當時未作治療。當天下午5時至6時許,孔某反覆嘔吐,症狀加重,看守所所長帶孔某到獄內醫務室輸液治療,未見好轉。當晚8時15分,孔某被送往獄外醫院,10時30分搶救無效死亡。
法醫屍檢出有毒化學物
2000年11月19日,荊門市政法委委託同濟醫科大學法醫系對孔的屍體進行解剖,法醫系出具的《法醫化學鑒定書》稱,孔某的胃內容物和血液中含有甲醛、苯酚等9種有毒化學物質。為了弄清孔的死因,2003年1月,孔某的父母向荊門中院起訴,並請求該市公安局賠償各種損失100萬元。
日前,荊門中院開庭審理。法院認定荊門市公安局未盡合理注意、疏於管理的行政行為違法,應承擔主要責任,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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