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31] 文匯論壇.我對法律明星的失望
■郭文緯 香港發展論壇理事 前副廉政專員兼執行處處長
廉署搜查多間報館一事肯定會成為未來一段頗長時間的社會焦點。今次事件既是廉署辛苦經營多年的信譽遇上最大的挑戰,也是近來爭議不絕的新聞界遇到的另一風波,更是香港三大支柱——廉政、司法公正和新聞自由的正面衝突。如果各不相讓,發展將會是水火不容甚至三敗俱傷,但如果能以香港整體利益來作出客觀分析,則今次事件,不難成為處理香港核心價值之間的矛盾的成功例子。
有關廉署處理今次事件的合法性,廉署人員自然會向大眾交代,本人作為廉署的退休官員,本來不適宜對事件加以評論。但作為香港市民,以個人的專業知識,對一些不合理的批評和言論,也有責任說幾句公道話。
事件中無論誰是誰非,新聞界以捍衛新聞自由為己任,其立場和言論自然可以理解。但一些一直自以為是法治精神守護者的法律明星,其言論和批評卻是完全違背法治精神,則令人非常失望。
大家對廉署的行動,心中可能有一大堆問題,但搜查報館不等同一般的入屋搜查,一般情況只須由裁判司簽發搜查令。搜查報館就必須經過由立法會通過為保障新聞自由而訂的特別程序,由處長級官員親自申請,並經高等法院法官審核。一般人心中的問題,高等法院法官在審批時也必定問過,而且必定問得更深入,更廣泛,得到完全滿意的答案,並認為有必要和迫切性,才會簽發搜查令,所以這不存在任由部門濫權的問題。而高院法官德高望重,代表社會監督事件的執行,在沒有更充分的反面證據時,我們應否隨便質疑高等法院法官行使權力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況且,法官也是按照法例來批准廉署的申請。如果要提出質疑,也不只是向廉署提出質疑,而是質疑高等法院,甚至是通過條例的立法會!
有法律學者要求公開廉署申請搜查令資料。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沒有理由不知道申請搜查令經由內庭聆訊,資料不能公開。理由是基於保護在調查期間的證據和不想影響公平審訊的原則(sub-judice principle),這是很基本的刑事法律原則。他們究竟是明知故問,還是有心誤導公眾!律師和大律師一直是市民尊敬和信賴的專業人士,市民的判斷,往往也倚仗這些專業人士的意見。但今次事件看來,某些大律師的言論完全不符專業要求。當然,事件也讓我們得到一個教訓,就是不要盲目支持或信任大律師。(轉自「香港發展論壇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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