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01] 報業公會:搜報館踐踏新聞自由 放大圖片
廉政專員昨日與報業公會就廉署搜報館事件會談。 (張立新 攝)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報業公會主席李祖澤表示,雖然廉署搜報館的行動是合法的,但行動本身是香港開埠以來的先例,是對新聞自由的踐踏,影響很大,不是一次溝通就可消除疑慮,希望日後可加強溝通。律師會亦認為,有需要檢討業界與廉署訂立的工作指引,範圍包括代表律師接觸被拘留當事人,以及廉署搜查和拘捕的權力。
黃鴻超:改善執法消疑慮
廉政公署搜查本港7大報館,觸動新聞團體激烈迴響。廉政專員黃鴻超提早結束休假返港後,昨日即會見香港報業公會及香港律師會。他形容會面具建設性,但難保證不會再有搜查報館的同類事件發生,並強調廉署執法行動依法辦事,須符合《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訂出條件。他同時承諾,廉署會透過溝通加深彼此了解,今後會研究外國在有關方面的執法經驗,改善執法工作,消除業界疑慮。
黃鴻超相信事件不會破壞廉署與傳媒的關係,相信傳媒會繼續協助廉署宣揚「肅貪倡廉」的訊息。他說,這兩日聽回新聞團體的意見後,會將其歸納,作詳細考慮。
李祖澤:他人犯案非報館
香港報業公會主席李祖澤亦形容會面坦誠,達至溝通目的,但搜查行動值得商榷。他說,廉署成立至今從沒試過大規模搜查7間報館,而且目的只是因為第三者犯案,並非報館問題。他認為廉署有需要總結經驗,並強調不是一次溝通就可釋除業界疑慮,日後還須要加強溝通。
史密夫:檢討與廉署指引
律師會會長史密夫表示,廉政公署有必要成立聯合工作小組,檢討業界與廉署訂立的工作指引,範圍包括代表律師接觸被拘留當事人,以及廉署搜查和拘捕的權力。
廉署執行處首長李銘澤表示,有關指引已經訂立20年,署方每隔1至2年會更新指引,若有必要會再作出檢討。至於是否成立工作小組,他說,廉署已有助理署長級的人員定期與香港律師會定期聯絡,有否需要成立特定的工作小組則視乎有關的工作量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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