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12] 殘障人士需有就業配額制度
■周平娟
政府最近發出外判工程/服務的非技術工人的僱用條款實施指引,規定外判商給予清潔工每月不少於5030元。
該指引即時影響大部分由社會福利署資助的殘疾人士職業復康服務(如庇護工場、輔助就業服務和在職培訓計劃等)。原來,這些服務團體多年來轉介殘疾人士給政府的外判商,以受訓者身份工作。因工作能力關係,他們一般工資低微。最低工資指引一出,這些殘疾員工,便首先被淘汰出就業市場。
工資指引影響殘障人士就業
上述情況已引起政府的關注,但暫未有資料顯示當局如何化解此矛盾。推行最低工資制度,如能同時立法實施「就業配額制度」,就不致令競爭力稍遜的殘疾僱員受最低工資指引所拖累。立法規定各大機構僱用一定比例的殘疾人士,才能保障他們的就業機會。
廣東省有法例指明「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上年度在職員工平均數的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台灣的「定額進用」法案規定公立機構每僱用50名員工,即進用1名殘疾員工;私人企業則每僱用100名員工就要聘用1名殘疾人士。特區政府大可借鑑此計劃,以解決上述難題。
內地台灣條例可借鑑
又據台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3條:「身心障礙者就業,薪資比照一般待遇,於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得低於70%。」此法的第37條,甚至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此例雖然有其可爭議之處,但卻肯定能保障殘疾人士的就業權益。
特區政府如果規定外判商必須僱用某一比例的殘疾人士,那推出的外判清潔工最低月薪指引,便不會引發外判商現有的低工資殘疾僱員的困境。又假若她進一步仿效台灣,指定某些工作(如以前庇護工場的各類工種),必須由殘疾人士擔任,本港的殘疾人士職業復康服務,便萬事易辦;低工資殘疾僱員才能真正受惠於最低工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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