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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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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8] 情節嚴重可拘留逾三個月

 【本報訊】本港法律學者指出,內地公安機關對較輕微的罪行,通常會採用「行政拘留」的手法,一般刑期不超過一個月,不過在嚴打時期,刑罰就有可能加重。

 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指出,行政拘留不同於勞教,毋須經過法律程序,一般打架、嫖妓等行為屬於公安機關的酌情權範圍,公安可以使用行政拘留:「一般情況下只針對黃、賭、毒或者一些比較輕微的刑事行為,公安覺得沒有必要去到法院,是屬於行政機關的酌情權範圍,多數是15日至30日,如果較嚴重的,才會超過一個月或三個月。」

 梁美芬又指出,如果事主覺得不合理,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覆議,之後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訴訟,但一般香港人都不知道這種權利,一般拘留完或者交了罰款後便了事。

 她認為,兩地通報機制仍須改善,港人在內地犯事或受拘留,地方政府應該盡快上報中央,通知特區政府的駐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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