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19] 何偉途付千元與周女「交易」
【本報訊】《明報》昨日報道,該報記者從接近公安的消息人士看到了一份有「何偉途」簽名及指模的「口供紙」,以及案中承認曾與他發生過性關係的周姓女子的「口供紙」。供詞顯示兩人已認識了2個月,並曾先後2次發生性關係,第一次是在7月31日,第二次是在上周五(8月13日),亦即兩人被捕的當晚;第一次何偉途給了周1,000元,第二次則沒有付款。
「何偉途」口供紙簽名
《明報》稱,該報記者一共從有關方面看到了4份與案有關的文件。第一份是有關何偉途的個人證明文件的影印本,包括了他的民主黨區議員的名片,以及他的YKK(公司)工作證;第二份文件是該案的「判決書」;第三份是每頁都有「何偉途」簽名字樣及指模的「何偉途口供紙」。第四份則是有「周×蘭」簽名字樣的「周×蘭口供紙」。
其中「何偉途口供紙」內容如下:
明報編者按:本報記者前晚10時30分在深圳某酒店內看到一份有「何偉途」簽名及指模的「何偉途口供紙」,提供口供的消息人士不准記者影印及拍攝,記者只能對著錄音機把口供紙內容誦讀一遍,其後再按錄音帶內容,整理出以下記錄:
(編按:口供最初部分是何偉途介紹家庭狀況,稱已婚有一子,又稱8月12日到虎門的目的,是與當地一間公司洽談生意)
事情是這樣的,我昨天晚上(8月12日7時許),我打電話給姓周的女子,她幫我訂了361號卡拉OK房。大約晚上9時,我到361號卡拉OK房唱歌。當時房間?有李福生和他幾個朋友,大約7人。因為姓周的女子還有其他客人,叫她訂了房間,所以她沒有到361房幫我們打碟。
何著周女下班上房
大約12點,李福生幫我在匯源酒店開了一個客房(1410號房)。他把客房號碼牌給我後,姓周女子就到361房和我打招呼。她問我:「你今晚住哪??」我說:「我住匯源酒店1410號房,你下班有空就到我房坐一下。」
我在361號房坐到1時左右,我跟李福生講:「我先上1410號房入住。」我到1410號房後就洗澡睡覺。大約3點多,有一個陌生男子打我房間電話。我被房間電話吵醒,我拿起電話聽。那男子開始說話,後來聽到他自言自語說:「我找一個女的。」然後他就掛斷了電話。我發現手機關了,我就開手機。
開機後,我發現有一條信息顯示姓周的女子打過電話給我。於是,我就用手機打電話給她。她講:「我不知道你住幾號房。」我講:「我是住1410號房。」她說:「我就在你房間門口。」
我起床打開門,看見×蘭手提著一籃餃子。她在房間和我一同吃餃子和聊天。大約4點多,我和×蘭坐在床上開始有親熱動作,開始接吻、擁抱。我當時想同×蘭發生性關係,我想除她衣服。後來,她自己主動除掉衣服,只穿著內褲……(編按:下刪一段露骨的性愛描寫)
約過了幾分鐘,我到洗手間把避孕套除了,丟在馬桶?沖掉。之後,我沖洗陰莖,用毛巾抹身。我出洗手間後,×蘭說搞污糟了,床上毛巾有血漬。後來,她到洗手間沖涼。後來就有警察查房了。
(編按:接著是一段與公安人員的對答)
○公安●何偉途
○你以前有沒有跟周×蘭發生性關係?
●有,只有一次。
○你是何時何地與周×蘭發生性關係?
●是2004年7月31日凌晨,在虎門鎮匯源酒店一個房間,具體哪一個房間我就記不清了。
○你將那次與周×蘭發生性關係的過程講一下。
●具體這樣說,7月31日,我叫周×蘭幫我在匯源酒店訂了一間房,房號我記不得了。我先在房?食飯,在房?唱歌飲酒。
大約7月31日凌晨30分,我上酒店房間睡覺。大約2點,周×蘭和一個叫阿霞的女子(約21歲,具體情況不詳,好像也是做DJ的)上我房間。我們3人就在房間?聊天。
何氏自買避孕套
過了一會兒,周×蘭叫阿霞出外買消夜,阿霞就一個人出去。我和×蘭在房間?。小霞買了一盒餃子回來後就走了,剩下我和×蘭兩人。我們在房間?吃完餃子後,我和×蘭就開始接吻擁抱,我們兩人各自脫了衣服,我在手提包?拿了避孕套……(編按:下刪一段露骨的性愛描寫)
我把裝有精液的避孕套丟到馬桶?用水沖走。我們兩人沖完涼後,我到酒店叫了一輛的士把×蘭送回新洲商場附近。我當時在送她回去的過程中付了她1,000元。我就叫了一輛出租車回酒店睡覺。
○你和周×蘭共發生多少次關係?
●兩次,第一次04年7月31日,第二次是8月13日。
○你共付了多少錢?
●我第一次付給她1,000元。
○第二次有沒有付錢?
●沒有。
○你除了給周×蘭1,000元以外,還有沒有給別的什麼東西?
●大約兩三個月前,我送她一個諾基亞的手機給她,大約1200元港幣。
○你與周×蘭發生性關係,周×蘭是否自願?
●自願。
○你還有什麼補充?
●沒有。
○以上口供是否屬實?
●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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