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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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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0] 資料:初犯罰五千囚三個月

 根據本港交通法例,司機在行車途中,是有責任確保車上貨物已妥善固定,否則有可能會被判罰。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7條《負載物的穩固》,在道路上行車的汽車司機,須確保任何負載物,已適當地固定在該車輛上,或已盛載在該車輛或該車輛內,初犯者,可被罰款5千元及監禁3個月;如屬再犯,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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