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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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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0] 吳浩康藏可卡因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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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浩康離開法庭時表示,對事件感到後悔。

 【本報訊】英皇旗下新晉歌手吳浩康,早前承認藏有可卡因,昨被判罰5千元。裁判官判案時,指吳有機會成為萬人偶像,惟沒有珍惜,若吳自恃有天份、才華及知名度便可為所欲為,那更大錯特錯。裁判官多次強調,近年濫用軟性危險藥物越趨猖獗,曾有市民去信法庭要求重判吳,以儆效尤,但考慮若因他為藝人而重判,並不公平。

 吳浩康聞判後表示已經汲取重大教訓,今後會重新做人,他說,「當然非常後悔,覺得我做了一件很錯、很錯的事,所以我會更努力去走日後的路,多謝關心我的家人、公司、傳媒朋友,我不會放棄自己,希望大家給我一個機會。」他又指尊重法庭裁決,日後將會專注工作,期望社會與歌迷能夠給與他一個機會,並呼籲年輕人不要做出令父母擔心的事情。

中三輟學 一曲成名

 現年21歲的吳浩康,原名吳偉男,於2002年參加《全球華人新秀歌唱大賽》獲得冠軍而晉身樂壇,其後簽約英皇,至去年開始受公司力捧。在今年6月23日晚,警方毒品調查科探員接獲線報,在尖沙咀柯士甸道截查吳浩康,在其身上搜出兩包粉末,內藏0.42克可卡因毒品,立即將他拘捕,控以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毒品是他以1,800元購入自用,但未能記起售賣者的身份。

 辯方大律師周凱靈在求情時表示,感化官報告對被告的評價頗為正面,並不認為他需接受感化官監管,而驗尿結果亦顯示,被告無服用任何危險藥物。

 裁判官練錦鴻在宣讀判詞時表示,此案在社會引起迴響,一來因被告是公眾人物,二來各界已意識到濫用危險藥物的普遍性已達令人吃驚的程度。

法庭不容濫用藥物

 裁判官表示,被告出生於小康之家,讀至中三輟學;按此背景,本來被告只會如其他青少年般,過著平凡的生活;但因緣際會,卻成為一名漸走紅的歌手。憑著被告本身的才華,及其公司的宣傳幫助,被告頻頻獲獎,且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此基礎上,被告本有機會成為萬人景仰的偶像,得到一般人難以想像的報酬,但他卻選擇犯法藏毒,究其主因乃被告無對自己的所有好好珍惜。固然每個人皆有權選擇自己的道路,若被告選擇自暴自棄,旁人本亦無權干預,唯有徒呼奈何。但若他以為有才華及知名度便可以為所欲為,那絕對是錯誤的想法。

 法庭在判刑時,必須使各界明白法庭對濫用危險藥物是絕不容忍的,但考慮到被告年輕、初犯,有悔意,而此事已對被告事業造成極大的損害,若因他的藝員身份而重判,只會造成不公,故判被告罰款5千元。

 法庭內有數十名歌迷在場旁聽,有到來支持的歌迷表示,會以今次事件作為借鑑,又指身為偶像是不應該藏毒的,這會成為一個壞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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