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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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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5] 民主黨私吞公帑應追究刑責

■陶朱公

 涂謹申化公帑為私事件,是一樁有法律責任事件。無論是用於涂一己之私,還是民主黨一黨之私,通過明顯違背社會公義的目的,又通過違背程序公義的安排,將公帑明顯不合理地為民主黨私用,造成了以權謀私之法律在公義上的違背事實,應該在釐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追究其法律責任。

身為律師知法犯法

 在程序公義上,涂謹申為自己辯解所提出證據及解釋,充滿了大量疑點。

 首先是物業所屬,究竟是屬誰人所有,涂並未能提供物業所得稅的有關文件證明,既然是用公帑支付租金,收租人必須付物業所得稅,但是有關文件呢?其他所謂應否申報利益等等,涂在程序方面的公義,更是令公眾疑竇叢生。儘管身為專業律師,涂在左閃右閃,顧兩旁而言其他。明顯地在程序方面,涂有重大違反法律的嫌疑。而且有主動設計有關行動的動機,明顯企圖化公帑為私利。

違背社會公義

 在社會公義上,涂謹申雖然有過法律方面的訓練。但竟然以高出社會公認之市價租值判斷大半向公家金庫攫取完全不符公義的財富達不低於陸拾萬元之多,在此赤公共財政赤字日益成為社會憂患之時,益發見其違背社會公義的行為所產生之嚴重後果。而且在此種行為發生過程中,完全排除了專業測計師等人的參與,明顯表示出與社會利益衝突之行為和判斷。

 程序和違背公眾利益的不義,使涂在法律上造成了以權謀私的行為事實。如果不是建制內有權之人,是不可能有發生此行為事實的動機和環境條件。涂正是因為身居立法會議員之尊貴高位,所以才有權進行這種不義之財為我用的行為,涂本身是這種法律行為的本體。而所有程序上的曲線使用,令涂實現由公家金庫取之,財富向一己、一黨之私的不合理轉移,從而完成了以權謀私的法律行為過程。所以,這種行為的受害人是公眾財產,而受益人不是涂謹申就是民主黨,是與公眾對立的個體。法律在此是明確的,有動機,有主體,有後果,亦有為此行為所訂的契約和法律的規範。

無權凌駕於法律之上

 涂謹申在事發之後,竟然悻悻地聲言對得住上帝,妄圖以此壯膽和逃避刑責。但是他對得住法律嗎?對得住香港法治社會所彰示的公義嗎?對得住程序公義和社會公義所體現的公平、公正、公開和現代社會的規範嗎?每一個人心中都有不同的上帝,上帝面前是要告解你的罪惡的,涂謹申的原罪在於其貪婪的心。道德的解脫代替不了法律責任的追究。香港的法律必須公平,決不能有「民主特權」的犯法階級凌駕於法律之上,廉署和警方責無旁貸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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