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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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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9] 收教勞教及收審迥異

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自1957年8月建立以來,經過長期的實踐,不斷總結經驗,不斷發展完善,已經成為我國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教育、挽救有輕微犯罪行為的人,尤其是違法青少年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收容審查:中國公安機關為查清特定人的身份和違法犯罪行為而採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適用於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公安機關將這些人收容起來,送勞動教養場所專門編隊進行審查。經審查證明已構成犯罪,依法需要逮捕、判刑的,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應予勞動教養的,經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送勞動教養;或者進行其他處理。如依法判處拘役或徒刑的,其收容審查的時間可折抵刑期。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取消了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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