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10] 星島大狀指廉署無權上訴
【本報訊】廉署被撤銷搜查《星島日報》報館及記者寓所手令的上訴案,昨日在高院續審。代表星島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出,若申請搜查令的程序,如廉署所言,是屬於刑事性質,則廉署在搜查令被撤後,便不會再有上訴權利,故上訴庭亦無權處理廉署的上訴。
廉署日前批評原審法官夏正民,錯誤引用「民事程序」處理性質為「刑事程序」的撤銷搜查令申請。代表星島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反駁指出,「刑事程序」的非正審問題,由於會對刑事訴訟的正審造成拖延,故除非有法例明文規定受影響的人士有權上訴,否則一般不會有上訴權;而法例並沒有訂明,可就撤銷搜查令的申請提出上訴,故認為廉署現時並無上訴權。
戴啟思指廉署一方面指搜查令申請為刑事程序,但又提出民事上訴,故必須澄清當中矛盾。
就廉署認為在法庭簽發手令後,有關人士並無權提出撤銷申請的論點,戴啟思回應說,公眾人士必須要有法定申訴的權利及渠道挑戰公共機構的決定。若搜查令由區院法官簽發的話,受影響人士可提出司法覆核,換言之,當搜查令是由高院法官簽發時,受影響人士亦享有同樣有效的申訴辦法。
戴啟思認為,原審法官夏正民在處理撤銷搜查令的申請時,有機會聆聽雙方陳詞、參考英國案例,及了解到星島表明願意提供廉署要求搜查的文件及資料,相比起在聽取廉署單方面陳詞下簽發搜查令的法官石仲廉,更能充分掌握資料,是作出裁決的最佳人選。
上訴原定聆訊兩天,由於星島代表陳詞尚未完結,案件下周一續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