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4年9月11日 星期六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4-09-11] 內企來港投資審批僅需15天

放大圖片

 【本報訊】(記者 李永青)香港期待已久的放寬內地企業來港投資便利化,終於獲得落實。國務院商務部及港澳辦昨發出聯合通知,將內企來港投資的審批時間由以往需時約半年,大幅縮減至在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決定是否核准,如有必要,可徵求港澳辦或中聯辦意見。另將部分審批權力下放到省級商務部門。同時,通知明文規定內企來港投資的方式,及各項審批標準,令審核過程更具透明度,讓內企更容易來港投資。

 該《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的通知,清楚列明內企來港投資開業的各項要求、審批標準及過程,審批部門均要按照相關標準,不會再出現同一政策不同解讀的情況。

商務部負責解釋有關規定

 業界指出,很多內企都有興趣來港投資,但限於以往內地相關的審批準則透明度不足,讓很多內地企業無所適從,不少被拒的申請者亦不清楚被拒原因。現時公布有關措施,清楚列明哪類企業可藉此方法來港投資,讓申請者心?更有「底」,知道本身申請獲得批准的機會率。

 通知附件列明有關申請所需之材料,如申請書、內地企業營業執照等。同時,通知亦列明赴港澳投資的企業,不准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等,亦令來港投資者不會闖入誤區。此外,通知亦列明哪些申請由商務部及省級商務部門負責,讓申請者更清楚其申請由哪個部門負責。

 另外,通知並明確指出未經商務部門批准,省級商務部門不得向下級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核准事宜,亦不准私下增加核准內容和環節,並強調商務部負責解釋有關規定。

兩部門聯合發通知

 是次通知,由商務部及國務院港澳辦聯合發出。通知指出,為落實CEPA有關貿易投資便利化,進一步鼓勵和支持內企赴港澳投資開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相關規定,商務部及港澳辦制定了《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決定》。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