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11] 工聯會促設機制處理勞資糾紛 放大圖片
工聯會要求將勞資審裁處報告交勞僱會詳細審議後才實施。 (甄健輝 攝)
【本報訊】(記者 甄健輝)工聯會批評,勞資審裁處檢討報告部分建議未能維持勞資審裁處設立時「快、廉、簡」的原則,更有可能拖延有關程序,故希望當局在修訂有關條例前,必須諮詢勞顧會的意見,更希望政府能參考外國的例子,前瞻性地研究建立一套適合香港政治架構的處理勞資糾紛機制。
鑒於工會團體長期關注改善勞資審裁處運作,及為回應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的關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成立了以高院原訟庭法官朱芬齡為主席的「勞資審裁處檢討工作小組」,並已於6月完成有關報告呈交兩個事務委員會。
不符合「快廉簡」原意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副主任梁富華表示,報告內共有37條建議,部分建議如盡快落實勞工處和審裁處建立新的申索表格和轉介安排;調解不成功的個案審裁處應只可調解一次;賦予審裁處可裁斷強積金欠供款個案等,均屬可取,但有一些建議,卻會令審裁時間延長及增添麻煩。
委員會委員葉偉明表示,現時審裁處可處理已算定賠償的申索,而未經算定損害賠償的申索則由高院循民事程序處理,報告建議審裁處亦可未經算定損害賠償的申索,由於這類申索有可能會涉及非常複雜的法律觀點,無論審裁官、調查主任或工友們,都要面對巨大的法律知識挑戰,這建議與審裁處「快、廉、簡」原意不符。
委員會副主任馮堅礎亦指出,報告建議將首次聆訊日期由不早於10天及不遲於30天推後至不早於20天及不遲於45天,這只會將現時平均可在175日完成聆訊拖長至190日,令工友要受更重的精神壓力。報告亦建議將審裁處搬至現時已空置的南九龍裁判法院大樓,但該大樓交通不便,並沒有考慮工友能容易到達,應可考慮在新界、九龍及香港設置3個審裁處,以方便工友。
有關建議交勞顧會審議
梁富華續稱,報告亦沒有考慮建議審裁處利用政府的互聯網,查核涉及個案的僱主資料,免卻現時要由工友自行到政府部門查找資料再申報的麻煩。
梁富華強調,檢討審裁處的工作不能單從司法的角度考慮,應要考慮勞資雙方及社會整體,故有關建議應交予勞顧會作詳細審議。他更估計未來的勞資糾紛將不會只限於僱傭條例的爭議,如涉及歧視、知識產權等,故政府應參考外國以至內地的例子,前瞻性地研究建立一套適合香港政治架構的處理勞資糾紛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