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17] 雌雄賊保釋期犯案 警方懵然
【本報訊】雌雄賊高買後失手被捕,獲警方保釋候查,但賊性難改,竟在保釋期間4度高買,目無法紀,直至2人就案件上庭,才被揭發,遭撤銷保釋。雌雄大盜昨承認13項盜竊及傷人罪,最後被分別判監28個月及8個月。暫委法官指兩被告保釋期間多次再犯,警方及律政司只要有邏輯及常識,早應還柙2人。
被告李志成(49歲)及鄺瑞娟(47歲),兩人為同居關係。他們共被控8項盜竊、兩項傷人、一項襲擊、一項抗警及一項處理贓物罪,當中涉及5宗高買案。
暫委法官唐慕然指兩被告縱然被捕仍不斷犯案,警方根本不應准許兩人保釋。灣仔分區刑事調查隊第6隊主管偵緝高級督察曹宇媛庭上解釋,由於兩被告5次犯案分別由3隊灣仔刑事偵緝隊及港島總區刑事偵緝部負責,而案件未上庭前,警方內部又未有互相通報機制,故一直不知2人在保釋期間再度犯案。
法官判刑時認為,警方及律政司應改善協調,實踐有效的系統,讓法庭可更早拒絕2名被告保釋,不致給2人再犯案的機會:「我無意干擾任何人,但只是想引起警方及律政司注意問題,因為只要有邏輯及常識,都不會讓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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