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2] 官小女教師偷同事錢包罪成
【本報訊】26歲小學女教師一時貪念盜取同事錢包後,使用物主的八達通卡購物。因害怕東窗事發,教師在數日後主動聯絡物主,聲稱忽然在其記事簿內找到物主的八達通卡。教師昨被裁定盜竊罪成。
使用物主八達通購物
被告呂×娟,浸大會計系畢業,案發時在般咸道官立小學任代課教師,自今年9月起已轉職另一小學。呂被控以一項盜竊罪,於本年5月17日,在其任職小學的地下教員室內盜取袁×儀的錢包,內有現金5800元,6張信用卡,1張提款卡及1張個人八達通卡。
案情指,袁在同一小學任教,案發日她把手袋留在教員室後工作,至下午5時欲離校時始發現手袋內的錢包不翼而飛。袁立即通知校長及報警,並向地鐵報失其八達通卡。至同月22日,袁收到被告來電,說無意中在記事簿內發現袁的八達通,並表示若無意中誤用了袁的八達通,願意賠償損失。
企圖轉移調查視線
翌日,袁遺失的其中兩張信用卡竟不可思議地被發現夾雜在另外兩名小學教師的物品內。同月24日警方把被告拘捕。而地鐵的八達通交易紀錄則顯示,被告於竊罪日曾3次使用袁的八達通卡購物,把餘額用光,至竊罪翌日被告轉回用自己的八達通。
被告在自辯時堅稱,她一直無意識到於竊罪日使用的八達通為袁的失物。裁判官祁士偉在判詞中表示,若被告並非竊匪,實難解釋何以袁的八達通卡在竊案發生後的短短時間內,便遭被告用來購物。而忽然在另外兩名教師處尋獲的兩張失卡,則相信是被告利用其可自由出入教員室的身份,故佈疑陣,因此判呂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求情時表示,此案令被告、她的家人及所有教師蒙羞,而被告未來亦難以再為人師表,凡此種種對被告已是一極大懲罰,望裁判官能給予被告一自新機會。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0月4日,待取得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後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