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2] 不可輕易用公帑資助選舉官司
民主黨北區區議員計劃協助選民向法庭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推翻立法會新界東選舉結果,並聲稱會尋求法律援助支付訴訟費用。民主黨人士不滿選舉結果,協助選民提出選舉呈請,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要求用公帑打選舉官司,卻不符法例規定,法援當局不可隨意開這個先例。
法律援助條例清楚訂明,選舉呈請不會獲得法律援助。這一規定有其道理。選舉本身就是不同利益集團或人士參與的激烈競爭過程,所涉及的糾紛簡直是多不勝數。如果可以隨意得到法援訴諸法庭,就可能出現「官司打不完、公帑無底洞」的局面。選民在提出選舉呈請的時候,要負擔相關的法律費用。這是其享有呈請權利而需要承擔的相應責任。這實際上也是提醒當事人不要濫用呈請的權利。
民主黨在今次立法會選舉中成為輸家,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民主黨人士推動提出選舉呈請已被外界評論為輸打贏要。是否如此,民主黨人士大可發揮自己的辯才去向公眾解釋。當然,他們有權協助選民訴諸法律,以尋求推翻選舉結果,但其要求用納稅人的錢來做這件事,卻於法不符,於理不合。「民主派」的林森成不服去年區議會選舉輸給民建聯的陳鑑林,提出選舉呈請,最後被法院頒令撤回,並判他須支付訴訟的所有費用。民主黨人士也不應該享受超越林森成的特權。
也要看到,今次立法會選舉安排確實出現了不少失誤和混亂。選管會應抓緊時間進行調查和檢討,盡量爭取於近幾周內向社會作出公布。當事件的真相明白無誤地擺在公眾面前的時候,是否應該訴諸法庭就不難作出判斷。因此,選管會盡快完成調查報告,有利於減少或避免選舉官司的困擾。(文匯社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