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7] 政客罔顧「大我」不利滅赤
■白 柳
在政治公共行政學領域,經常有「良心」政治人還是公共政治人的爭論。所謂「良心」,是指憑自我的內心判斷行事,所謂「公共」,是指憑公共專業的準則行事。
人是感情動物,憑第一反應行事,是最自然不過的事。天下事多有不平,有個體的自由,就有整體的不平等。比如都是父母生的,為什麼有人富有人窮?為什麼有人聰明,有人遲鈍?現實的個體的不平衡往往引起「良心」的激動。
處理社會大局須專業判斷
許多人就以這種激動作為是非判斷標準,一些政治人也難免於此。感性的訴求,無疑能激發自己,也能動員群眾,這是常見的社會現象。而政治是大多數人的公共事務,個體的感覺,用於整體的判斷,不可避免有「走音」的「錯覺」。對於個體的「良心」,有時不一定是對整體的「良心」。處理整個社會的大局,必須有公共專業的判斷。
公共專業的判斷,來自於宏觀的理智分析,比起感性的接觸,有了更多的量的積累,也就有了較高的質的飛躍。政治上更是如此。如果只顧眼前個體感受,忽略整個社會的將來發展,將令未來更多的個體受損,「大我」的良心,「公共」的良心,比之「小我」的良心,個體的良心,會更為不安,也更會漫長地受到煎熬。
滅赤關係整個香港發展
香港的滅赤是大我的整個公共社會的長遠問題,其結果關係到香港社會安危發展,一旦不能有效滅赤,令港元匯率浮動貶值,650萬人的荷包及資產均會受極大打擊,這是公共專業判斷。而滅赤,勢必壓縮公共開支,其中包括安全網及許多公益服務的支出減少。
一些所謂憑「良心」訴求的政治人發起的運動,就是只在「小我」方面大作文章,而且這種罔顧大局的「良心」發作,還衝擊了一個根本的大問題,即是動搖法律程序的公義。如果單憑一些人感性的似乎是道德高尚(其實只是小道德)的良心訴求,就否定經過法定討論程序決定的行政措施,罔顧「大我」的公共大道德,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先例一開,法將不法,前景堪虞!
相信「良心」政客,還是相信公共專業判斷,從來在民主政治上交叉糾纏。理智成熟的社會,不會上以「良心」煽動的政客的當,因而少付代價少走彎路。香港泛政治化的今天,何去何從,十字路口,每個公民都應有正確的公共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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