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9] 獲釋仍需受監管 放大圖片
歐陽炳強接受監管期將屆滿。(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翁育紅)結束十多年的監獄生活後,獲釋的囚犯並非可以完全自由,一般還需要接受懲教署6個月至2年的「守行為」輔導期。受輔導期間,釋囚需要接受懲教人員的定期探訪及監管。據悉,尹將接受一年的監管。
懲教署更生組人員接受查詢時表示,不會評論個別案件。不過,發言人表示,一般囚犯獲釋後都需要接受「守行為」的善後輔導。接受輔導期間,釋囚需定期與懲教人員會面,接受輔導人員到釋囚居住地點及工作地點探望,受監管人士雖然可以自由離境,但事前必須通知懲教署。被判入教導所的囚犯獲釋後需守行為3年,勞教中心及更生所的釋囚輔導期為1年,成人囚犯因為假釋期不同,所需的監督期也不盡相同,一般而言,輔導期最短6個月,最長為2年。
另外,更生組有多項服務幫助釋囚適應及融入社會,由於釋囚多為中年男性,學術和技術不高,加上有犯事背景,出獄後難找工作,懲教署在犯人釋放前一般會安排轉介工作及進行職業訓練,輔導人員也會協助釋囚尋找工作及面對各種適應問題。
而跑馬地紙盒藏屍案釋囚歐陽炳強,在2002年9月獲得「有條件釋放」後,本月中才完成為期兩年的輔導期,才正式完成近30年的刑期,可以重新享受出入境、居住及就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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