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9] 房津代積金 僱主違例判罰
【本報訊】(記者 施立偉)積金局首宗成功檢控僱主利用房屋津貼逃避供款責任的個案。一名僱主承認更改薪金組合引入房屋津貼的安排,以減少僱主的強積金供款,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港幣12000元。
積金局接到投訴後展開調查,發現投訴人於01年6月1日至04年4月30日受僱於安業護衛有限公司,任職保安員。在受僱期間,公司先後三次與投訴人更改僱員合約,雖然工作性質及僱員的整體收入並沒有改變,但被告公司卻要求投訴人大幅減少其底薪,改為以房屋津貼形式代替,以減低僱主的強積金供款。
另五人共罰款十萬
僱員的整體入息是5500元,但僱主卻在04年4月1日後,只付底薪及勤工獎2500元,再加3000元的「房屋津貼」。積金局在調查後認為不可接受。局方在搜集足夠證據及投訴人願意作證情況下,決定起訴被告公司八項違反強積金條例罪名,結果罪名成立。另外,昨日亦有五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105,7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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