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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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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4] 議員誓詞豈容亂改

■徐四民

 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的建制內成員,都必須依法定誓詞宣誓,不得擅自隨意亂改誓詞。按照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候任立法會議員不按法定誓詞宣誓,須被取消就任資格。梁國雄篡改的誓詞版本,弦外之音用心險惡,豈能容忍他藉此打開衝擊基本法的缺口,豈能容忍他藉篡改誓詞抗拒效忠香港特區和將其搗亂劣行凌駕於公眾之上。

按法定誓詞宣誓舉世皆然

 世界許多國家對誓詞都有明確的規定,不容議員個人隨便修改、增刪。每一個國家或地方的政權,包括總統、總理及國會、立法議員,都要經過隆重的宣誓,要效忠國家或地區的政權及法律。如果有人不遵守誓詞或隨便修改誓詞,都不被許可。

 在美國,所有美國人,上至總統下至販夫走卒,全都是背誦著「效忠誓辭」長大的,美國人民被效忠誓詞激勵、陶冶,並把它作為終生的愛國信念。「效忠誓辭」為: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one nation under God,indivisible,with liberty and just ice for all.(我宣誓為美利堅合眾國的旗幟和它所代表的國家效忠。這一上帝庇佑下的國家不可分割,民眾平等。)美國任何人不得隨便更改「效忠誓詞」。美國總統和國會議員就職時也要宣誓。總統的誓詞為:「我莊嚴宣誓,我將忠誠地履行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的職責,盡最大的能力維護和保衛美國憲法。願上帝保佑!」

不依法宣誓會被取消就任資格

 新加坡憲法第45條規定:任何議會議員達至按照本憲法所開列的格式在議會宣讀並簽署效忠之前,不得在議會中參加有關的立法議事活動。

 捷克斯洛伐克國家憲法性法令第48條規定,聯邦議院的每一個議員,當他出席所屬的議院的每一次會議上作出宣誓,拒絕宣誓或作保留的宣誓,將導致取消議員資格。

 誓詞是法律莊嚴規範,決不可經一人隨意修改。這種不可更改性體現了法律的莊嚴性,凡宣誓者都不可迴避此種承諾,這是舉世皆然的規律。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19條規定:

 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該項誓言

 (a)如在緊接立法會全體議員普通選舉後的立法會會期首次會議上而又於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

 (b)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21條列明: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很明顯,按照《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候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如果不依法宣誓,妄圖藉篡改誓詞打開衝擊基本法的缺口,他的圖謀必將破產,落得賠了議席又冇面的可恥下場。

長毛誓詞版本的弦外之音

 按照梁國雄篡改的誓詞版本,他加上所謂「效忠中國人民和香港居民,爭取民主、公義,捍衛人權、自由」。對此,某些所謂「法律專家」稱,與法定誓詞「並無衝突」云云。但是,誓詞是莊嚴法律規範,若可隨意亂改,其法律尊嚴將蕩然無存。再說,梁國雄誓詞版本的弦外之音存心不善,他所謂「效忠中國人民和香港居民」,是抗拒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托詞;他所謂「爭取民主、公義,捍衛人權、自由」,是抬棺材遊行和大鬧國慶酒會的注腳,他爭取的是自己凌駕於公眾之上的搗亂權利和自由,捍衛的是他抹黑和「陀衰」香港的權利和自由。

 總之,一位候任立法會議員,既為所屬地區的選民選出,應當無負選民的厚望。此外,還有其他各個地區大多數選民的厚望,也不應辜負。候任議員的一舉一動,應當自己珍重,不應辜負選民和不尊重自己。(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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