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06] 「極端」不等於「恐怖」 放大圖片
哈馬斯支持者遊行。
「宗教極端主義」與「恐怖主義」是性質不同的兩種社會現象,不應將其混為一談。比如,同是鼓吹建立「神權高於一切的政教合一國家」的伊斯蘭極端勢力中既有主張運用和平、合法鬥爭手段的「和平派」,又有主張運用包括暴力恐怖手段在內的一切方式的「暴力派」。顯而易見,「和平派」不應算在「恐怖主義」之列。
同理,「恐怖主義」也有民族主義型恐怖主義、極右型恐怖主義、極左型恐怖主義、宗教狂熱型恐怖主義、網絡恐怖主義、生物恐怖主義、電磁恐怖主義等不同類型,只有那些能與宗教上邊的恐怖主義才有可能被稱之為「帶有宗教色彩的恐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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