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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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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6] 律師:失箱苦主宜蒐證告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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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展銀行美孚分行出怪事,吸引大批記者與市民圍觀。 (蔣焯文 攝)

 【本報訊】(記者 翁育紅)星展銀行和保險箱用戶簽約時,雖然訂明銀行不需賠償箱內物品,但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些免責條款在法庭上未必有效,受影響的客戶應該掌握先機,向法庭遞交入狀紙控告銀行疏忽,主動啟動法律程序才有利日後訴訟。至於物品價值上的爭拗,則需交仲裁員裁決。有律師建議客戶,為免日後爭拗,應將箱內的物件拍照作為法律證據。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事件中的苦主要將主導權控制在自己手上,具有力及充足的理據,這樣,銀行才會主動尋求庭外和解。另外,因為早報失和遲報失會直接影響口供的可信性,客戶也應盡早報警備案、宣誓。

為保信譽或會高賠償

 陸偉雄又指出,如果銀行保險箱條約有訂明最高賠償金額,根據合約精神,銀行只需要賠償最高金額,但有些銀行為保信譽,賠償金額可能會較物件的實質價值略高,例如客戶損失1,000萬元時,銀行可能賠足1,100萬元,以減少客戶怨氣。

法官考慮物品配合身份

 如果合約沒有定明賠償金額,客戶可循民事訴訟途徑,要求銀行就其疏忽所造成的損失作賠償。民事訴訟的賠償金額並無上限,少於5萬元的索償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5至100萬元的訴訟由區域法院處理;超過100萬元的索償則需要入稟高等法院原訟庭。

 律師公會理事林新強表示,即使銀行與客戶簽約時訂明不賠償箱內物件,但這些免責條款在法庭上未必有效。他提醒客戶,申報損失時不要誇大,因為如果不能和銀行就賠償達成協議,告上到法庭法官未必相信這些申報:「例如你一向是拿綜援過日的,但你說自己放了很貴重的鑽石在保險箱內,希望銀行賠償給你,當這次好像中六合彩、執到寶咁。法官考慮這些物品配合不合你的身份、有沒有證據等等,很多因素。」

證明人誓章可作證據

 他建議客戶詳細地列明保險箱內有甚麼東西,如果有證人證明,做一份誓章作為證據。另外,客戶也可將箱內的財物逐一拍照,作為日後上法庭追討賠償的有力證據。

 至於失物價值如何釐定,各有各說,有的客戶指物件極具紀念價值,非金錢所能賠償;有的客戶遺失的舊版錢幣,日後可能升值百倍,但這些紀念價值的損失及升值潛力都不在估值之內。陸偉雄表示,在法律上,仲裁員只會依照物品的客觀價值做評估,好像感情上及升值潛力這些主觀因素並不在考慮之列。「例如不見了一個『斗零』,如果這個錢幣並不是稀有物品,在街上隨時可以買到,銀行也可能只買回同一款式的銀幣賠給你。」

補領屋契具法律價值

 對於有客戶擔心遺失屋契後,用補領的屋契進行樓宇買賣時可能會被買家「踢契」,陸偉雄表示,補領的屋契和原有的屋契擁有一樣的法律價值,客戶只需要保留可以證明曾補領屋契的書信,日後買賣便不會有大問題。至於遺失股票,陸偉雄表示,只要公司的股東名冊上有股票持有人的資料,客戶便可以向有關公司補領,相信不會造成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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