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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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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6] 「擁護」和「效忠」

■大 橋

 若說壞事可以變好事,那得多謝長毛(梁國雄),經他一搞,相信不少原是對基本法冷漠的市民,都已知一○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得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了。

 進一步自然有興趣知道如何「擁護」,如何「效忠」了?「擁護」方面,規定基本法凌駕普通法,不能以普通法去抵觸基本法來扭曲地解釋。人大雖然授權香港法院自行解釋條文,但亦規定凡涉及內地管理者,得呈請人大釋法。所以上次「居港權」涉及內地審批權,自然得由人大來釋法,那些穿黑衣抗議的大律師們,若非根本對基本法矇查查,便是有意誤導市民,希望下次不可再如此了。另一方面,「政改」涉及主權,自然得由人大來規範了。

 「效忠」方面,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本港政治組織跟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據此,早前現役立法議員李柱銘、李卓人和涂謹申等,跟美國政要搞其不公開內容、不可告人的「閉門會議」,特區應予追究,市民應予聲討。(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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