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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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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3] 說公道話

■梁愛詩 律政司司長

 前日(十月十一日)一份中文報章刊登了吳靄儀議員的文章,批評律政司司長在梁國雄議員的司法覆核批准申請,未有支持梁議員申請的理據,盡量有力地陳述於法庭面前,令司法覆核的批准申請,變成律政司司長對梁國雄議員的訴訟,「以官壓民,以多欺寡,出其不意,攻其無備,不切合維護法治及憲制者的身份及所為」。我對此指責,甚為詫異。

 首先,政府介入梁議員司法覆核的批准申請,並非如吳議員所說的出其不意,攻其無備。梁議員經立法會秘書處書面詳細地解釋他所建議的誓辭,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申請司法覆核由他提出,非由立法會或政府提出,他當然有備而戰。法官作出裁決前,耐心地聆聽了他的陳詞,並在裁決中詳細地說明為甚麼他所提出的理據是不對。事實上,吳議員在文章上或公開地從來沒有說過梁議員的申請有道理。相反地,多位法律界人士曾公開地說過法定誓辭不能更改。如果梁議員認為因律政司司長的介入,有需要徵詢法律意見,他可以申請押後聆訊,但他沒有這樣做。歸根到底,對的事情總是對,就算辯論如何精彩,沒有足夠的理據,律師也不能扭轉案件的命運。法官裁定:「總而言之,我的結論是申請人未能顯示他的申請有表面理據支持他所提出的誓辭是符合基本法第104條。我(法官)的判決是他所提出就任時要作出的誓辭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因而不合法及無效的。在此情況下,我認為申請人沒有顯示他有足夠理據支持他所要求的聲明應予頒布(裁決第40段)。」法官拒絕受理梁議員的司法覆核申請,我相信吳議員對法官的裁決沒有異議。

 其次,夏正民法官在其裁決第15段說:「申請涉及與公眾有重大關係的事情,還可能與憲制有複雜的牽連,律政司司長要求以有關人士或法庭之友的身份出席,以保障公眾利益,我同意律政司司長可以出席聆訊,馮華健資深大律師以首席代表律師身份代表他出席聆訊。」因此,律政司司長的介入,是得到法庭的准許而進行的。吳議員未有指出,馮大律師的陳述,在哪方面對梁議員不公平。因此,要求馮大律師違背自己的信念,放棄政府正確的法律立場,支持梁議員欠缺理據的申請,如何講得上「義所當為」!

 一九九七年「馬維琨」案,吳靄儀議員,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和夏博義大律師最初申請以「法庭之友」身份介入訴訟,法庭拒絕他們的好意,認為他們在訴訟中沒有地位。最後他們只是代表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接受他們拔刀相助,而他們並非以個人身份或代表公眾而介入。吳議員和其他律師義務協助被告人,正義可嘉,他們並不代表公眾利益。相反地,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眾利益監護者的角色是一向確立的。因此,代表公眾利益參與訴訟,把有關法律正確立場說清楚,又如何不符代表公義的身份?

 律政司介入訴訟,目的是把有關的法律原則說清楚,我們這個目的既然達到,便沒有向法庭要求訟費,畢竟梁議員沒有把政府牽連入案件中。法律問題說清楚後,在議事廳堂內發生的事由立法會去管。立法會的尊嚴,應由立法會的議員去維護。法律訴訟來說,已告一個段落。但吳議員指責律政司在這件案件中的表現有欠公允,是違反維護法治及憲制者的身份及所為,而不評論事件的是與非,又豈是公道話。(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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