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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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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5] 運輸工人騙27萬囚32個月

 【本報訊】36歲運輸工人,於7個月內先後13次騙取警察部一名智力較低的男文員27萬多元畢生積蓄,男子昨天承認詐騙及偷竊等13項罪名,被判入獄32個月。

 案中41歲受害人潘×祥,在警察部任文員已有10年,事發時在黃大仙警署上班,月入一萬餘元,未婚及與父母同住,潘名下有兩個儲蓄戶口,合共有近28萬元,由於潘多年習慣到黃大仙中心同一個食肆午膳,因而受被告注意。被告指潘撞碎其價值3萬4千元的鼻煙壺,要求賠償外,又假稱母親病逝,騙得潘借出殮葬費用,潘脅於被告手上的紋身,13次將積蓄交予被告,現存款僅餘下795元2角。

 主審女法官潘敏琦認為本案與一般街頭騙案無異,藉此騙去對方畢生積蓄,唯一不同的是街頭騙案只涉一次行騙,而本案受害人卻在7個月內共13次被騙錢財,案中受害人的智力比同齡人士較差,沒有足夠判斷能力,被告卻利用受害人此弱點而連番向他騙款。

 被告戴兆良,36歲,運輸工人。法官指被告過往有15次案底,其中9次涉及不誠實罪行,雖然被告已為過往的罪行受到懲罰,但法庭有責任保障市民權益,向這些屢犯不改的罪犯加重刑罰,以收阻嚇作用,認為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考慮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一減刑折扣,判囚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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