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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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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學者指法理錯誤致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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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眼及雙手燒傷男子送院搶救。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對於終審法院撤銷施君龍及其餘6名被告的罪名,要求高等法院重審案件,入境處和保安局都拒絕評論事件,律政司已決定排期重審。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終審法院推翻上訴法院的判決,是因應原審法庭與上訴庭在審理施君龍案件時,都犯上法理上的錯誤,將舉證責任放在辯方身上,故終審法院是次的判決理由充分。

律政司決定排期重審

 張達明表示,是次終審法院推翻較早時的判決,是因為原審法庭與上訴庭在判決時犯了法理上錯誤。他指出,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建基於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即使陪審團不相信被告的說話,當時原審庭法官有責任向陪審團解釋清楚,陪審團不應一定要完全相信被告的說話,才再作考慮,不應要被告證明自己是清白無辜。

 當案件被轉往上訴庭時,3個法官也只有1個法官察覺這問題,最終施君龍被改判誤殺罪。張達明表示,案件已拖延4年,7名被告已坐6年監,律政司應重新考慮證據,與被告將來的刑期,再衡量決定是否應該申請重審。不過,律政司已決定排期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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