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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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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入境處縱火案施君龍獲判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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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君龍獲終院判重審。

 【本報訊】轟動一時的2000年入境處縱火案,終審法院昨裁定,被判誤殺及縱火罪成立的施君龍和其餘6名被告上訴得直。終審法院以高等法院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和上訴庭錯誤理解部分法律觀點,將舉證責任放在辯方身上,故撤銷7名被告所有罪名,下令案件發還高等法院,再就兩項誤殺及一項縱火控罪重審。7名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終審法院5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在入境處縱火案中的被告施君龍和其餘6人,就2項誤殺和1項縱火罪提出的上訴得直。終審法官包致金在判詞中表示,原審法官高嘉樂在引導陪審團時,向陪審團錯誤指出,他們必須確實肯定控方或辯方的證據,才能加以引用,否則便對該些證據置諸不理,但另方面未有清楚向陪審團表明,即使他們不相信被告的某些證據,亦不能就相關的問題,對被告作出不利裁斷。

誤導對被告裁斷不利

 上訴庭曾基於施君龍在原審時被判謀殺罪成,與其餘6人的誤殺罪名不一,改判施君龍誤殺罪名,但終院昨澄清,雖然上訴庭的判決結果正確,但錯誤地認為當罪犯聯合犯案時,如行兇者被裁定誤殺時,其餘同案被告不可能被裁定謀殺罪名,但在法律上,一名的參與者被判謀殺時,真正的行兇者有可能會被判誤殺或較輕罪行。

 不過,在是案中控方的案情未能顯示施君龍角色與其他人有何不同,故認為施亦應如同其他被告被判誤殺罪成,故案件將不能就謀殺控罪重審。終院又指出,雖然拍下犯案過程的錄影帶在案件完結後製成DVD,令音質改善,及令一些原審時未能聽到的對話重現,但由於DVD案件將會重審時播放,故終院認為毋須考慮原審是否因缺少部分證據而不公正。

兩誤殺一縱火罪重審

 施君龍以及其餘6名被告,在2000年8月2日,前往灣仔入境處大樓,與22名爭取居港權人士示威,其間恐嚇要入境處職員變「燒豬」,揚言「明年今日就是你們的死忌」,後來有人淋天拿水,引起火警,事件引致高級入境主任梁錦光及爭取居港權人士林小星死亡。

 施君龍被判謀殺及縱火罪成囚終身,同案彭漢坤、傅模、林興鑾、楊義坪、楊義炎及周洪川則誤殺及縱火罪成,分別入獄12至13年。各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改判施君龍誤殺罪名成立,他被判入獄14年,其餘6名被告上訴駁回。他們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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