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0] 政治、法治與憲治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憲治」(Constitutionalism),亦有被譯為「憲政」,是尊重及受憲政規限的憲法理想原則。我國的憲法其實與西方現代國家的憲法不遑多讓。毛主席早於一九四零年就曾經說過:「憲政是什麼?就是民主政治……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後,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我國著名憲法學家張友漁先生亦說過:「所謂憲政就是拿憲法規定國家體制、政權組織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這些規定之下,享有應享有的權利,負擔應負擔的義務,無論誰都不許違反和超越這些規定而自由行動的這樣一種政治形式。」
憲法至上原則
到了鄧小平年代,一九八二年中國共產黨黨章確立了黨從屬法律的方針,規定黨必須在國家憲法規限的範圍內進行活動,黨章更開宗明義地指出:「違反政紀國法的黨員,必須受到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據政紀或法律的處理,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同時期在國家憲法的序言中,中央政府亦接受了憲法至上的原則:「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新憲法給人的感覺是要將「憲治黨國」的觀念落實,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屬於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的當選代表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不單立法、立憲和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的詮釋和執行亦由人大常委會負責。
尊重憲治及法治
要建立一個完善的自我約束機制,有兩個重點。
第一,政府一定要明白尊重憲治及法治的重要性。在這方面,人大常委會立法事務委員會主席彭真遠在一九七九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發表《關於七個法律草案說明》時已有這樣的見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們所有人民、所有黨員、所有革命幹部的口號,是我們對任何追求特權的人鬥爭的思想武器。在法律面前,黨員及革命幹部,只有率先遵守法律的責任,並作為榜樣,而他們並沒有任何的特權,去違反法律,任何人觸犯法律,不管他資歷多深,官位多重要,以及他的貢獻多大,都不會受到縱容和庇護,一律依法處罰。」這是對法律的尊重,對憲法的尊重則尤為重要。
健全法制的重要性
第二,要真正實行憲治,必定要有一個完善的法制。彭真亦曾指出:「沒有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就很難實現健全的社會主義民主」。
一健全的法制,需要一個有真正實權進行監督工作的司法體制。這個法制必須建基於尊重憲法的精神及原則,由獨立的司法體制行使約束及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要做到這點,將權力分割給予獨立的司法體制是唯一可行的方法。
卡爾.菲特列在他著名的《憲治政府與民主》(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Democracy)一書中指出:「在憲治原則下,分權是一個能有效制約政府行為的體系。」(「Constitutionalism by dividing power provides a system of effective restraints upon governmental action.」)無制約的權力不是法權。
要達到一個真正的憲治社會主義國家,以及真正體驗國家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一條所說的「人民民主專政」,需要無盡的決心,去做到真正的憲治社會。(限於篇幅,本文有刪節)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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