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1] 苗華振擬提司法覆核
【本報訊】前南區區議員苗華振昨天向法援署申請法律援助,擬就東區裁判法院今年8月2日對他遺漏離境資料參選的判決提出司法覆核。
正申請法律援助
苗華振說,雖然東區法院判案時,確實存在第541條法例,但當日選管會職員的口供卻未能夠反映法例趨向寬鬆的事實。
有關參選人離境資料填報的問題,法例原來的規定較嚴格,只要在三年內離境超過90天,就要詳細填報及解釋原因。
但本港的選舉法例對參選人填報離境資料的方式已更改,在2004年立法會選舉時所採用經修訂的提名表格,已將有關部分更改為由獲提名人自行聲明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
指選管會職員未反映事實
苗華振認為,選管會戴姓職員當日在法庭上對法官所作的供詞中,卻沒有將法例趨向寬鬆的事實反映出來。換言之,證人供詞中強調的填寫離境資料的重要性,與實際的情況有出入。
苗華振兒子苗國成稱:「我們沒有法律知識,現在又沒有律師教我們怎樣做,真係好慘!其實,最關心我爸爸的是馬力,但馬力身體有病嘛,我們唔好意思麻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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