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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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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2] 鼓吹「公投」形同煽動「港獨」

■黃英豪律師 香港法律論壇發起人 全國政協委員

 有立法會議員提出要在香港舉行「公投」,決定07、08年香港的政制發展,此舉反映出一種很值得注意的動向。眾所周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在今年4月份就香港07年立法會和08年行政長官選舉作出原則性規定,該立法會議員提出以「公投」方式挑戰人大決定的動議,實際上是對中國現行憲政體制乃至「一國兩制」的公然挑戰,如果不是無知的話,就是形同煽動「港獨」。

 在中國現行的體制和「一國兩制」之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根據基本法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換言之,香港絕對不是一個政治上獨立的實體,其高度自治的權力源於全國人大的授權,從憲政體制和基本法看,香港根本沒有法律依據來挑戰全國人大的決定。

港英也不能挑戰倫敦決定

 同樣,在英國管治時期,香港也不可能挑戰甚至推翻宗主國的決定。

 我記得在上世紀七十年代的越南難民問題上,英國政府強令把香港作為第一收容港,當時港人很有意見,一些立法局議員也多次提出不同意見,但是,英國當局還是一意孤行,香港也只得無可奈何地吞下這個苦果。從法律角度看,英國樞密院對案件所作出的裁決,香港的法庭也必須遵從,不可能用其他方式來嘗試推翻英國樞密院的裁定。

 至於「公投」,在政治學理論中又稱全民公決,源於古希臘由平民大會直接參與政治決定。後來,全民公決逐步被代議制取代,全民公決成為一種彌補其不足的手段。

鼓吹公投是危險違憲行徑

 環顧世界,在政治上的公投主要是過去受到西方殖民統治的國家和人民,為了落實民族自決,敦促殖民宗主國盡快、無條件地結束殖民統治,允許其獨立的一種手段。近年來,在國際上最有名的公投案例是北愛爾蘭、加拿大的魁北克、東帝汶等,他們都是屬於動員該地區的民意來追求獨立的行為。不過,即使是魁北克的投票,後來也於1998年被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其行為違憲的裁決。

 在香港鼓吹用公民投票方式,決定政制發展方向並嘗試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僅違反我國憲法和基本法,而且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行為。因為,香港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更不是獨立的國家,它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下的特別行政區。無論是從政治學理論,還是憲政體制和法制等方面看,香港都不適宜進行政治方面的公投。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的政制發展,必須在香港內部達成共識,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才能落實,這是一個香港與中央政府之間相互協調的過程,在「一國兩制」原則下,中央政府充分聽取香港的意見,而香港必須尊重中央的考慮和決定,即使是對中央的決定有不同看法,也應該通過理性的討論而達成共識,不可能單方面由港人來決定。

「港人自決」等於「港獨」

 如果像該名立法會議員的動議那樣,用港人公投方式來決定政制,無形中就是要求「港人自決」,不再理會中央政府的意見和決定,這和「港獨」有什麼區別?中國是絕不會容許這種分離行為,如果某些人還是如此煽動市民情緒,做出這樣違憲、違法的行為,就會令中央和香港關係處於一種非常緊張狀態,對香港未來的發展將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去年,我到北京和學者交流時,有人就問我香港未來是否會有人借公投名義,要求聯合國「托管」,以達到其成為獨立實體之目的。現在看來,北京學者的擔憂,的確是有一定道理的。希望這位大學老師出身的新議員,多了解這些基本政治常識,多了解中國的國情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不要再輕率地提出這種不利於香港政制健康發展的動議。

 當然,立法會議員有權提出不具約束力的動議,其在立法會上的發言也不受法律追究。但是,每一位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已經莊嚴宣誓效忠基本法,我認為,他們的所做所為,必須嚴格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和遵守基本法,不能作出有損基本法的行為。同樣,立法會的議事規則也要遵守基本法,議員所提出的動議並不是不受制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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