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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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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2] 港政制特點:行政立法配合

■王 禹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香港基本法規定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立法會行使立法權,各級法院行使審判權。

 設計香港基本法政治體制的指導思想不是「三權分立」,而是「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和互相配合」。這種體制看起來是一種三權分立的體制,行政與立法也有互相制約的途徑,如行政長官否決立法和解散立法會,立法會彈劾行政長官等等。但實際上,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是香港基本法政治體制的重要特點。

權力互相制衡而達到平衡

 「三權分立」的出發點是權力的對抗性,強調權力的互相對抗而達到平衡,其中行政與立法互相對抗的途徑主要是兩種,一種是否決立法和彈劾模式,如美國的總統有權否決議會立法,議會也有權彈劾總統,另一種是不信任投票和解散議會模式,如英國的議會有權通過不信任投票,迫使內閣辭職,內閣也可以解散議會。法國式的總統制則將以上這兩種模式交叉運用,既有否決立法和彈劾制度,也有不信任投票和解散制度,行政權則有總統和總理分享,權力之間的對抗性更加明顯,互相制約的機制更加複雜。

 香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而是我國單一制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政權,又是一個高度開放的國際城市,地方小,人口密集,如果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一味強調權力的互相對抗,引發政局不穩,不利於香港的繁榮穩定和社會和諧。所以,香港基本法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基礎上,設計體現了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的政治體制。這種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的特點,使得它與西方的「三權分立」只強調權力之間的互相對抗,而不強調權力之間的互相配合有很大的不同。

政治體制的指導思想

 一、設計香港基本法政治體制的指導思想不是「三權分立」,而是「司法獨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互相制約,又互相配合」。

 1987年4月,鄧小平在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明確否定了在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的體制,「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對這個問題,請大家坐到一塊深思熟慮地想一下。」

 既然香港將來的政治體制不搞「三權分立」,當然也不可能照搬內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過去殖民地的港督制度,那麼,新的政治體制又應當怎麼設計?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專題小組在經過反覆討論和研究後,終於達成了共識,即以「司法獨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作為香港基本法設計政治體制的指導思想。這種指導思想突出了權力之間的互相配合。

行會體現行政立法配合

 二、香港基本法設置的行政會議,是香港基本法政治體制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的重要表現。

 行政會議,是香港政治體制中的一個重要特點,職責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行政長官除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措施外,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所以,行政會議既起到集體參謀的功能,又起到一定監督功能,在行政長官施政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行政會議的性質有點類似於西方國家的內閣,但又不完全是,因為西方的內閣往往只起到決策與諮詢的功能,而很少有監督行政長官施政的功能。 (二之一.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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