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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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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4] 皖原亳州書記受賄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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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李興民涉受賄在安徽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網上圖片)

 【本報訊】據新華網合肥23日消息:22日上午,安徽省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宿州市原副市長李興民涉嫌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興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受賄所得人民幣56.4萬元、美元3,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利用職務便利受賄

 據查,今年54歲的李興民曾任原縣級亳州市市長、市委書記及宿州市副市長等職。法院經審理認為,李興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56.4萬元、美元3,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李興民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其在接受紀委調查期間,主動交待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涉案贓款已全部上繳,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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