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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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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5] 僱主違強積金例罰九千

 【本報訊】一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港幣9,000元。林氏醫藥保健製造事業有限公司被控在二○○三年八月至二○○四年二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七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其餘六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罰款港幣9,000元。

另四人遭追討六萬積金欠款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昨日代九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近港幣6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昨日的聆訊中,香港龍山藥業有限公司及經營新美聯食堂的葉銘才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兩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6,400.90元及7,170.38元。有關款項包括兩家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其餘兩名與訟人添利集團有限公司及英豪海鮮酒家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兩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9,597.34元及6,694元。有關款項包括兩家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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