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09] 黃英豪:吳靄儀不諳中國憲法
【本報訊】(記者 曾少妍)對於45條關注組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昨日在電台節目中堅稱會以「公投」改變人大常委會對雙普選問題的決定,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法律論壇發起人黃英豪批評,吳靄儀對中國憲法不了解,他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一切應依法辦事,故提醒擔任公職的人士,即使有不同聲音也應循合法渠道爭取,不能做不合法及違憲的事情(全文詳見論壇版)。
黃英豪指出:對人大常委會4月26日的決定不滿的人士,可以通過正確的渠道和程序,向港區三十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反映,爭取他們的支持,而不能用「公投」的方式來爭取。如果明白了這些道理依然一意孤行,就是樹立了一個「壞榜樣」,將鼓勵大家不按規則做事,導致對香港人尊重的法治精神的破壞。
人大常委會 權較法院大
至於吳靄儀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一個政治機構,故其針對特區政制發展所作的決定「並非不可以改變」,黃英豪反駁,根據國家憲法,人大常委會雖然不是法院,但它比法院的權力更大和更廣泛,它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包括今年4月26日,對香港特區07及08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產生辦法是否進行修改的決定,均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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