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09] 種族歧視將屬違法
【本報訊】(記者 曾少妍)為了防止種族歧視及履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民政事務局正式推出諮詢文件,並將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將種族歧視列作非法行為。
六成人指立法無損經濟
據01年人口普查結果,本港約有5%非華裔人士,但根據現行法例,《香港人權法案》的適用範圍只限於政府和公共主管當局,未能禁止私營機構或個人作出種族歧視的行為。特區政府於今年初已進行調查,發現6成受訪者支持立法防止種族歧視,6成5受訪者相信立法無損本港經濟發展,政府現正就此進一步諮詢各界意見。
當局建議把「種族歧視」界定為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的歧視行為,亦建議條例草案應涵蓋6個類別,包括直接種族歧視、間接種族歧視、基於某人配偶或親屬的種族作出歧視、使人受害的歧視、種族騷擾及種族中傷。至於有關條例的受保障範圍則包括僱傭、教育、貨品或設施、諮詢及法定組織、大律師事務所提供的見習職位及租賃、會社及政府等方面。
內地人不納涵蓋範圍
當局有意把施行條例責任交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履行,該會可獲賦權為每項調查擬定範圍,並向違反歧視條例人士發出執行通知,規定他中止或改變歧視行為,申索人亦可循民事法律程序提出申索。但當局重申,由於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幾乎全都與本港華裔人士屬同一種族,所以他們受到的歧視待遇只屬於社會歧視,故暫無意納入條例草案擬定的涵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