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0] 有限公司業主可免上身 放大圖片
住戶支付訴訟費紀錄表。(蔣焯文 攝)
【本報訊】香港仔添喜大廈新好酒樓拆卸魚缸導致簷篷倒塌意外,所有小業主需共同承擔2,500萬元的賠償金額。香港律師會社區關係委員會主席彭雪輝律師昨在電台節目中表示,現時法庭已判業主立案法團清盤,大廈的小業主只得根據清盤程序處理。現時,該法團的資產扣除債務後,只得百餘萬,尚餘的債項必須由所有小業主共同承擔。
小業主共同分擔責任
彭雪輝指出,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清楚列明小業主的法律責任,如果業主立案法團清盤後,業主便需負上「共同和各自的法律責任」,即是每一個大廈業主都要負上法律責任(2,500萬元的債務),原告人有權向任何業主追討款項,他可以同一時間向所有業主平均地追討,亦可以先向某一個資產較多的業主追討,然後該名業主再向其他業主分攤。
無法還債最終須破產
她表示,如果小業主無法償還債務,他們的物業將會被拍賣,最終更可能會破產,這要視乎原告人採取的法律行動。她指出,業主立案法團的架構雖然與公司法相似,但他是「無限責任」,全座大廈的業主均是成員,均有責任償還這2,500萬元的債項。因此,她說,若然以有限公司的名義購買物業,業主的債務便無須「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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