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1] 「長毛」等3人上訴遭駁回 放大圖片
「長毛」進入議會前,遭一名市民攔途抗議,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本報訊】「長毛」梁國雄及學聯前秘書長馮家強及成員盧偉明,於2002年在未經批准下集會,遭律政司首次成功引用新修訂的《公安法例》定罪,3人不服,向上訴法院上訴,唯於昨日被上訴庭以二比一票數駁回。
持主流意見的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及法官楊振權在判詞表示,《公安條例》合理地賦予警務處處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保護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下」,反對公眾遊行或施加限制條件。由於條例容許被限制者提出司法覆核,故條例並未給予警方過大的權力。
梁國雄聞判後稱,將會向特區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會繼續參與遊行示威。
「長毛」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於2002年2月10日在未經警務處處長批准下,於中環遮打花園進行集會,聲援因為在示威時以「大聲公」向警員說話而被裁定「襲擊」罪成的梁俊威。梁國雄事後被控「舉行未經批准集會」,兩學聯成員則被控「協助舉行未經批准集會」,同年11月26日被定罪,均被判以自簽500元守行為3個月。三人早前提出上訴,稱新修訂的《公安條例》條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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